信報訊(記者 革繼勝) 昨天,記者從歐德公司總裁助理閆廣才處了解到,豐臺工商分局對歐典地板生產商——歐德公司下發了《處罰決定書》,公司被指“夸大宣傳”,違反了《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被處以廣告金額(1494755.2元)五倍的罰款,總計7473776元。
《處罰決定書》判定歐德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利用網絡發布廣告,同時設計、策
劃印刷品廣告19種,共計85.2萬余冊。在上述廣告中,將其虛擬的‘德國歐典企業集團’、‘歐典(中國)有限公司’及發展歷史、生產經營規模、與之隸屬關系等夸大企業形象的事實對外進行宣傳。廣告費1494755.2元。”
《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廣告費五倍的罰款7473776元”。
根據有關規定,如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于60日內向市工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昨天晚上記者撥通歐德公司總裁助理閆廣才的電話。他表示他證實已接到處罰決定書歐德公司已認識產品推廣環節存在的失誤將無條件服從處罰。
如果這份處罰決定屬實并最終執行,消費者是否可以因此要求歐典賠償?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就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行政處罰僅認定歐德公司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但從法律上講‘虛假宣傳’并不等于‘欺詐’,消費者能不能因此而獲得雙倍賠償,還需要進入司法程序后由法院最終判定。”
另據了解,不久前被央視曝光的和歐典地板一樣涉嫌虛假宣傳的“歐曼”和“金剛歐德”等一批涉德地板,也已被豐臺工商分局立案調查,但此消息尚未獲工商部門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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