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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布三類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3日 09:14 中國消費網

  在《反洗錢法》出臺的前夕,央行昨日出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筆5萬元以上屬大額交易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大額交易或發現可疑交易時,應通過其總部或主報告行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其中,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當日單筆或累計現金收付、單位之間當日單筆或累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50萬美元以上的轉賬支付以及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當日單筆或累計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轉賬支付均屬于大額交易范圍。而像客戶在辦理外匯買賣業務時,在明知有損失的情況下,仍堅持辦理的特例,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準金額或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則會被銀行認定為可疑交易。

  資本賬戶異動須向央行報告

  按照要求,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也需要密切關注資本賬戶異動。

  例如,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客戶頻繁地進行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這些異動都屬于資本賬戶異動行為。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為客戶辦理證券、期貨業務時,應當要求客戶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有效證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稱。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辦理業務。發現已經開立的賬戶有假名情形的,應終止業務關系,并提交可疑報告。

  不得匿名簽訂保險合同

  在保險方面,《保險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業金融機構與客戶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要求客戶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有效證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稱。保險業金融機構不得與客戶訂立匿名或假名保險合同,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辦理業務。發現已經訂立的保險合同有匿名、假名情形的,應解除合同,并提交可疑報告。

  向客戶退還的保費超過預收保費20%以上或者等值10萬美元以上,猶豫期退保時稱發票丟失,要求將團體壽險的滿期給付和退保金支付給個人等22種行為將被視為可疑交易。

  ■專家評點

  為實現使命徹底奠定基礎

  長期以來,人民銀行一直只負責銀行業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證券、期貨、保險業長期游離于反洗錢監控之外,這次三個《規定》將反洗錢范圍擴大,不但要求證券、保險期貨這幾個行業建立內控機制,還要服從人民銀行的反洗錢管理。這為人民銀行全面開展反洗錢工作奠定了基礎。

  而且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制定不同規定,易于因地制宜提高操作性。

  三點擔憂:一是處罰規定相對籠統。

  二是沒有明確責任追究機制,不應懲罰銀行機構,而應建立起領導人責任追究制度,追究金融機構反洗錢負責人。

  三是,沒有明確

銀監會
證監會
等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義務。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所長 曾筱清(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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