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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強行收治正常人 家屬及醫院構成侵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0日 07:25 中國消費網

  身為護士長的妻子先后兩次將精神正常的丈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13天(本報去年8月18日報道)案日前塵埃落定——市一中院終審認定,強制收治正常人到精神病院的參與者統統構成侵權。

  案情回放

  醫院強制帶走“患者”

  姜某退休前系嘉陵醫院一名護士長。2002年3月25日和4月4日,姜以丈夫情緒不穩、有毀物、縱火、想自殺為由,分別到重慶醫科大學附一院、嘉陵醫院和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以下稱衛生中心)代丈夫求醫。同年4月17日,姜致電衛生中心要求讓丈夫張伯明入院治療。當晚8時許,該中心派員前往張家,以張所在單位財務科長有經濟問題、需要他協助調查為借口,將其帶到該中心住院治療。同月26日,該中心在張多次要求下準許回家休息。同年5月19日,該中心再次接到姜的電話,稱張病情惡化。當晚,張再次被中心接走。同月21日,應張兄妹要求,醫院同意張出院。

  同年12月,張伯明通過沙區法院判決和妻子

離婚。離婚后,張以侵犯名譽權為由狀告前妻、衛生中心和提供自己患有精神病病歷的嘉陵醫院。庭審中,張與衛生中心庭外調解,由該中心賠償5000元。隨后,張以人身自由權損害賠償糾紛,又將嘉陵工業有限公司(嘉陵醫院是其所屬,該院不具獨立法人資格)、前妻、衛生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衛生中心未盡高度注意義務

  盡管張伯明向法庭提交了重慶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中心在2002年9月26日作出的“有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結論,但法院為了查清張是否有精神病,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結論為張在2002年2至4月有情緒不穩定和毀物行為,但尚不足以認定其在2002年4月無民事行為能力,目前被鑒定人張伯明有民事行為能力。為此,法院認為張未患有屬于強制收治的精神病。

  法院認為,精神醫療機構在強制收治病人時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應分清被收治人是否患有應當強制收治的精神病,對于無病之人和未達到強制收治條件的,不得無故收治。衛生中心作為精神病專科醫院,具備比一般人更強的專業知識,但在強制收治張伯明時,沒有進行基本觀察和了解,僅憑姜單獨陳述和嘉陵醫院、重醫附一院的不確定病史記錄就兩次將張強制收治。該行為違反基本職責要求,應負主要責任。

  按照50%責任劃分,該中心應當賠償2.5萬元,但因雙方已達成調解,該中心不再重復賠償。

  當事人前妻舉證不力要負次責

  法院認為,姜某當時作為張伯明的妻子,雖然懷疑丈夫患精神病,但在沒有確診的情況下要求衛生中心強制收治,顯然不妥。她單獨向醫療機構反映張“長期有毀物、傷人、想自殺”的情況,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屬舉證不力。為此,應認定其向醫院反映情況不實,該不實反映導致衛生中心違法收治,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按照責任比例,姜被判賠償1.5萬元。

  嘉陵醫院違規寫病歷有過錯

  雖然嘉陵醫院在法庭上用張伯明的病歷證明他曾到此就診,但法院認為該證據并不能證明張到該院親自就診,為此認定該病歷是該院應姜某的單方要求后書寫的,該行為違反了病歷書寫管理規定,存在過錯。雖然該病歷不是強制收治的主要原因,但其中記錄了張精神異常狀況,為衛生中心對張患有精神病的確認產生一定可信度,并創造條件,應承擔20%的責任,賠償1萬元。由于該院的法人單位是嘉陵工業有限公司,所以判決嘉陵公司埋單。

  一審判決后,嘉陵公司以不構成侵權為由上訴到市一中院。張伯明在上周五接到該院“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專家呼吁:強制收治應予立法

  一審承辦法官表示,強制收治精神病人至今仍是法律空白。為此,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韋鋒稱,不管是否有法律規定,精神病治療機構在收治前都應進行診斷,如果為了找錢而亂收治,就是醫德醫風問題,當然構成侵權。

  針對一些應當強制收治而因窮困等原因沒有收治的,或者流浪街頭又可能危及其他人身和社會安全的精神病患者,韋鋒提出需要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法律,規范強制收治行為。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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