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官員稱如果取消煤氣初裝費將考慮提高氣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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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7日 08:15 中國消費網 | |||||||||
已經收了19年的管道煤氣初裝費,究竟屬于什么性質?是否合法?初裝費之外,為何又有一個安裝費?其標準是否過高?為何收費沒有聽證…… 今年廣州市“兩會”召開期間,面對市人大代表朱永平“炮轟式”的質疑,市物價局局長沈志超、市政園林局副局長駱寧安和市煤氣公司總經理程國平等7名負責人表明各自的態度——
目前,市物價局正在調研是否要取消管道燃氣初裝費,如果停止收取初裝費,則可能同時提高煤氣費的價格。駱寧安則說,“這些錢一直堅持專款專用,幾個政府部門都一直積極監管。” 廣州市煤氣公司回應,他們對管道煤氣初裝費進行專戶管理,并專款用于新增管道和調壓設備的建設。為保證煤氣初裝費能夠專款專用,除廣州市市政園林局作為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管外,同時也接受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進行的審計檢查。 據介紹,廣州市目前管道氣居民用戶已經達到70萬戶,商業用戶、非商業用戶數千戶,且以每年10多萬戶的速度增長。 有關資料顯示,2003年年底,廣州市煤氣公司已累計收到管道氣初裝費11.7億元。據此粗略估算,僅初裝費一項,至今累計超過14億元。 廣州承認:煤氣管道初裝費是“集資” 廣州市政協委員李偉成認為,鋪設煤氣管道應由政府“埋單”,政府應將主干管道鋪好,而用戶使用的部分管線則應交納適當費用,但必須明確產權,即這部分管道的物權屬于用戶,用戶有權對其進行轉讓或買賣。若按材料、人工、維護保養及技術費用等收費,上海的850元初裝費是較合理的。 據市物價局透露,廣州的管道煤氣在1987年動工,當初因為資金短缺而向新用戶征收初裝費作為集資款。對此,朱永平建議,政府應盡快依法取消這項費用。 他說,“集資的性質一確定,該項收費就必須取消。因為現行法律禁止非法集資,管道煤氣初裝費屬非法收費行為。”否則,繳費用戶可以憑收據狀告煤氣公司。 其實,廣州是第一個承認管道氣初裝費是“集資”的城市,而收煤氣初裝費在國內城市相當普遍。朱永平表示,這些城市實際上也涉嫌非法集資,國內管道氣用戶做了“冤大頭”,應引起全國關注。 其實全國各地都在收 很多廣州市民發問:憑什么向每戶收取3000多元的煤氣管道初裝費?據悉,目前,廣州的管道氣初裝費收取有兩種標準:樓房9層及低于9層的,每戶要交3000元;10層及10層以上的,住戶每戶要收3500元。住戶若需安裝熱水器,還要加收300元的安裝費。 廣州市物價局價格管理處處長梁元斌解釋:廣州的油制管道氣是1987年動工的,當時除了政府投資的3.25個億之外,工程建設需要采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 當時,政府部門下發了集資辦法的通知規定:凡是由煤氣公司供氣的單位,都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標準是用戶每戶1000元——用戶個人交納300元,用戶成員單位出資700元;用戶成員沒有單位的則全部由個人承擔。屬于集體用戶的,則按照設計用量進行收取。1996年4月,物價部門又重新制定了管道煤氣初裝費的具體標準,一直延續至今。“‘煤氣初裝費’在國家的政府定價目錄里沒有明確定位,只是將其歸入了‘壟斷性行業收費’之中。”梁元斌說,收取初裝費是管道燃氣行業中的普遍現象,目前全國各地只要有管道氣的,都有這項收費,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各地名稱、標準不同,但內容實際是一致的。 不收管道初裝費煤氣就提價? 對于公共事業的價格和收費都需要進行價格聽證的程序,朱永平提出:依據1997年出臺的《價格法》第23條: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目前水價、電價、數字電視收費等,都有價格聽證,管道氣初裝費為何10年來都不見聽證?“按照現行規定,管道燃氣價格應列入聽證制度,但初裝費并未列入要聽證的范圍。”梁元斌解釋,管道氣初裝費出臺時間在《價格法》實施之前,而且哪些要聽證,哪些不要聽證,并沒有細則。 他說,初裝費是客觀歷史延續下來的一項收費,它對煤氣管道網絡等基礎設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隨著管道煤氣基礎設施的逐步完善,有關部門目前正在研究今后還要不要收取管道煤氣初裝費問題。但可能把這筆費用打入氣價成本,需要進行價格調整時就按要求聽證。“初裝費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在管道氣價完全理順之前,不應取消初裝費。”廣州市政部門曾表示,由于管道氣設施的建設工程量大,政府投入了前期啟動資金,但仍難以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需求。而且,當前的管道氣價格并未完全體現成本,燃氣經營企業難以從氣費中安排資金進行擴大再生產。 廣東省政協常委王則楚認為,公用事業的定價不能由物價局單方面來規定。若要提價,應列入重大事項提交人大討論。但目前,有些公共產品的提供,效率低下、供應不足,政府應該反思。如果通過提氣價來“補”初裝費的空當,實際上是通過對市場價格的調整把用戶資產轉變成了企業資產,還是應予取消的“霸王條款”。(編輯:譚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