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出臺規定 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財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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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7日 08:15 中國消費網 | |||||||||
據新華社電 記者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 《規定》明確要求,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檢察院自首時攜帶涉案款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接受,并向自首人開具收據,根據立案情況決定是否扣押、凍結。
《規定》明確要求,“對扣押、凍結款物的保管、鑒定、估價、公告等支付的費用,列入人民檢察院辦案經費,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規定》要求,對扣押款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并及時存入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嚴格收付手續。對于扣押、凍結的股票,權利人申請出售并且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價款由管理部門保管。對扣押的實物應當建賬設卡,一案一賬,一物一卡。 (編輯: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