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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不是納稅人”反映的權利關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6日 10:09 中國消費網

  湖南常寧的一位村主任蔣時林,以一名普通納稅人的身份將常寧市財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認定該市財政局超出年度財政預算購買兩臺小車的行為違法,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據4月5日《中國青年報》報道,對此,常寧市財政局局長周年貴質疑道,蔣時林是一個農民,現在已經取消農業稅,他是否具有納稅人的資格呢?當記者告訴他蔣時林去年和今年也繳過勞務稅等其他的稅之后,他再次提出疑問:“他繳的稅到底夠不夠買一臺車,夠不夠發工資呢?”

  以財政局局長之身份,竟然搞不清農民是否具有納稅人之資格,竟然搞不清納稅人之謂已非某一個人而是一個巨大群體的事實,反而提出了“他繳的稅夠不夠買一臺車”這樣幼稚的問題,其背后真正呈現的,是納稅人與國家、政府間權利關系的模糊的、不確定的真實狀態。

  現代社會運行一個基本常識是,良好的公共服務和社會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亦因此而納稅。因此國家、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就天然地存在一種權責對等的契約關系。換言之,納稅人繳納了稅款,也同時獲得了權利。而這種權利主要體現于兩個層面,一是體現于納稅人與征稅機關的關系中。二是從納稅人與國家關系的角度而言,體現于憲法所規定的納稅人權利,如民主監督權。這種權利是指納稅人有權決定和關注稅款的用途并對立法、執法、司法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等等。

  但這種最基礎的契約知識并不為包括財政局長這樣的政府官員在內的大多數人所知,實在是與一直以來,稅收征納雙方并不對等的征納關系有極大關系。一方面,傳統的皇糧國稅觀念所導致的索貢與納貢的格局,阻礙了現代社會納稅人意識的培育,另一方面,將納稅人意識簡單地等同于納稅意識,過于強調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而忽略了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不僅導致了由納稅人養活的政府官員自身對納稅人權利的無知,同樣也導致了納稅人自身的模糊。在報道中,當蔣時林疑惑于“他們為什么敢這樣亂花錢?”并想搞個明白時,朋友們都說他是“狗拿耗子多管閑事”,正是這種模糊狀態的真實寫照。

  而除上所述,更重要的原因還在于,法律對于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缺乏。盡管我們很多人會以一種歡欣的心情來看待蔣時林以納稅人的名義起訴財政局,但我們其實都不能不意識到,在目前,這類訴訟在我國并沒有具體的司法程序的支持。這是法律規定本身的不足。而在美、英、加、法等國家,都將納稅人權利寫進了憲法,并制定了相應的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法律,頒布了諸如《納稅人權利宣言》和《納稅人手冊》等法規文件,都為納稅人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服務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

  從納稅人應當享有知情權以及民主監督權而言,蔣時林的起訴要求無疑是正當的。因此,既不能以法律本身的不足來否認納稅人權利的正當性,又不能以此案最終的判決結果來衡量納稅人的權利是否合理,這是需要理清的一個重要認識。由此而言,與其說蔣時林以納稅人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喚起了人們對于稅款用途以及公共財政的關心,不如說,它在讓我們思考如何能通過一種有效的方式,保障或保全納稅人權利,重構國家、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關系。(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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