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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發生糾紛 業主起訴開發商索賠土地出讓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5日 08:58 中國消費網

  由于交房時出現糾紛,重慶市沙坪壩區百年世家小區的16戶業主,一紙訴狀將開發商——重慶世家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家地產)告上法庭,向開發商索賠土地出讓金。業內人士認為,這是國內首例由交房糾紛引發的土地出讓金索賠案。

  業主認為房屋未具備交付條件

   百年世家小區位于重慶大學建筑學院附近,其不少業主是該學院的教師,精通建筑工程。按合同的約定,2005年4月,房子交付業主使用,業主當時未收房,他們認為房子存在質量問題,不具備交付條件。

  業主鄧雪梅告訴本報記者,H及J兩棟樓的樓板多處出現大跨度裂縫,經測量發現樓板厚度沒有達到國家強制性規范的100毫米,最薄處為65毫米,且結構上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業主周寧說,H及J兩棟樓的消防樓梯底層(住宅底層)梯段凈高最低處為1.8米,沒有達到國家強制性規范2米的要求。另外,開發商沒有按合同約定配備小區自備發電機,沒有設置隔音墻,將會所及架空底層改為住宅出售。

   索賠土地出讓金成為訴訟焦點

  2005年12月,H及J棟樓的16戶業主將開發商世家地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土地出讓金。日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開發商是否延期交房成為訴訟的關鍵。世家地產代理律師認為,H及J棟樓房于2005年4月28日交付業主使用,并出具了沙坪壩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16戶業主在訴狀中稱,由于H及J棟樓房屋質量存在問題,開發商不能出具《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因而不具備交房條件,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并不代表商品房已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商品房只有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登記后,才具備約定的交房條件。

  原告認為,開發商延期交房,導致業主無法按約定行使土地使用權,開發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業主購房時不僅購買了地上房屋的產權,還購買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損失是直接損失。鄧雪梅等業主認為,提出土地出讓金違約的索賠,是希望通過這個案件提醒更多業主,維護被侵害的隱性權利。

  土地出讓金該不該賠

   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斌認為,因為開發商違約,業主索賠土地出讓金是合理的,其依據可以在相關法律中找到。只是這個問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相關業主在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也往往忽視了土地出讓金權利。

  此案的原告方律師甘萬軍稱,開發商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國家出讓,再由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轉讓給購房人。業主在購買房屋時不只是購買了地上房屋的產權,還購買了土地的使用權,是支付了對價。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世家地產于2003年購買百年世家小區土地使用權時,與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這份合同,該地塊的土地出讓金為1128.4455萬元。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一位官員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這位官員認為,本案中的土地出讓金索賠問題,是房產訴訟中提出的一個新課題,值得關注。

  本報將繼續關注事態發展。(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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