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哈爾濱市政府正式出臺了《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定》、《哈爾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兩部交通新法規。據了解,兩部交通新法規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對哈市發生交通事故的認定及哈市道路交通安全進行了細化和規范。
首次設立乘車人“五不準”
詳解《哈爾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哈市新出臺的《哈爾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人身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針對法規的有關內容,3日,哈市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進行了解析。
■發生事故要追究行政責任
按照該《辦法》,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并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內部確定一名負責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工作,對所雇用的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和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修車人身份須登記
《辦法》還對承修、改裝機動車的企業進行了規定,對于承修外觀損壞的機動車的企業,應當登記送修人身份證明及車輛牌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資料應當保存6個月以上;承接改變車身顏色、車型、用途,或者更換車架、車身等業務的,必須查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憑證;沒有變更登記憑證的,不得承接。
■摩托車實行總量控制
按《辦法》規定,哈市將對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具體登記數量由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和機動車保有量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此外,駕駛摩托車行駛不準并行、互相追逐或者競駛;不準為車隊開道、護衛;哈市市區外的摩托車不準在市區二環路(含二環路)以內的道路上行駛。
■送子車噴涂統一標志
對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的專用車輛,《辦法》規定,送子車要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經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并在車身噴涂統一規定的標志。
■道路改建要與管線同步施工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人行過街設施、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等交通設施和地下各種管道、管線,并與工程的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步施工。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寬度不足3米人行道不準占
施工單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在批準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并安排專人維護交通秩序。而工程施工準備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未落實的,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施工以及在寬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都不準搭建建筑物,也不得占用、挖掘道路。
而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經批準的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暫停道路施工、作業,臨時恢復通行。
■路上不準晾曬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道路上設置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顏色和式樣相似的廣告牌匾和燈飾。也不準在道路上晾曬物品、散放禽畜、拋撒殘雪、殘冰、潑灑污水、放置被碾壓物以及安裝妨礙車輛、行人通行的攔截物等。不準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衣物、懸掛橫幅和宣傳廣告牌等物品。有此行為者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車輛和行人應當各行其道
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上,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在路面1米的范圍內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1.5米的范圍內通行,畜力車在2.6米的范圍內通行,其他非機動車在路面2.2米的范圍內通行。行人、非機動車遇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借用機動車道時,機動車應當避讓。并且《辦法》還規定,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允許自行車搭載學齡前兒童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準在市區內的道路上帶人。但是十六周歲以上的人駕駛自行車并且車上設有安全座椅的,可以搭載一名學齡前兒童。
■設立乘車人“五不準”
對于乘車,《辦法》設立了五不準:機動車未停穩或者等信號時不得上下車; 不得從車窗、左側車門及車廂上下車; 乘坐公交車和長途汽車,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車廂欄板上;不得搭乘電動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輕便摩托車,不得違反規定搭乘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對于違反《辦法》規定的乘車人,可處以10元罰款。
■ 技術監控可當處罰依據
《辦法》規定,對通過照相、攝像、測速儀、酒精測試儀、稱重儀、交通違法自動記錄系統以及其他交通技術檢測設備獲取的資料認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詳解《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定》
為了依法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哈市制定了《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定》。法規規定,哈市公安機關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管機關,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日常工作。3日,針對新法規的有關內容,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法制辦有關人士。
輕微交通事故
可協商處理
據介紹,按照新出臺的法規,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原因無爭議的,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予以記錄后,當事人共同簽名后就可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事故責任分五類
按照新法規,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另一方當事人無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的;
(二)一方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三)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單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五)駕駛車輛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橫道內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六)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依法行駛非機動車的;
(七)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八)機動車遺灑、飄散貨物引發交通事故的;
(九)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駕駛機動車倒車時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一)因制動器、轉向器失靈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二)駕駛機動車越過道路隔離設施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三)駕駛機動車越過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發生交通事故后一方當事人駕車逃逸致使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
(十五)非接受搶救的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的兩小時內不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六)溜車、側滑發生交通事故的;
(十七)追撞前車尾部的;
(十八)不按規定開關車門、車廂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停放畜力車時未拉緊車閘或者未拴系牲畜造成事故的;
(二十)乘車人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跳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當事人有本條款第十三項至第二十項規定情形之一,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有作用的,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雙方當事人同時有本條一款規定情形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一)沒有證據證明各方當事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的;
(二)交通意外事故的。
此外,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將承擔全部責任;而各方當事人均有此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按分值大小
確定事故責任
據介紹,本次出臺法規的最大亮點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按各方當事人分值占分值總和的比例確定。根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其行為劃分為A類、B類、C類、D類,其分值分別為1分、0.75分、0.5分、0.25分。
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有分值,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無分值,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一方當事人行為的分值總和大于另一方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行為的分值總和相同或者雙方當事人都逃逸的,雙方當事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機動車撞行人
加10%賠償責任
據介紹,新法規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除保險公司依法賠償外,其余部分按照當事人分值占分值總和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增加10%的賠償責任。
而對于交通事故中止時間期滿后交通事故當事人仍處于搶救或者昏迷狀態,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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