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1日電記者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更好地加強消費稅征管,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3月21日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從4月1日起,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為了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各項政策規定,規范征收管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通知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總局出臺了這一《規定》。
《規定》要求此次消費稅政策調整后新增稅目和調整稅目的納稅人,應按要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和納稅申報;對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成品油實行臺賬管理;明確了外購、委托加工收回和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已納稅款抵扣憑證和抵扣稅款計算方法;保證了應稅消費品發生銷貨退回時新舊政策的銜接;還對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確要求。
這位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制定既規范了稅務機關內部的征管操作行為,也為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提供了指導。對于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職能作用,以及納稅人更好地履行消費稅納稅義務將發揮重要的作用。(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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