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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比富士公司更“蔑視”中國法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31日 13:45 中國消費網

  3700多元買了一款富士數碼相機,濟南市民馬明晨卻不“敢”用它,因為用戶手冊上白紙黑字印著“本協議應由日本法律管轄和解釋”。馬先生氣憤地說:“中國消費者在自己的國家消費產品,卻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轄,簡直太欺負人了!”(《齊魯晚報》3月29日)

  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四
條也指出:“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外國投資者或外國企業利用格式合同等形式,約定中國消費者在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時,須服從格式合同中已約定的外國法律,那么該約定無效。

  無疑,富士公司如此“

霸王條款”已經違犯了中國法律,是非法無效的。從這個角度看,這位消費者很容易依法討回自己的公道。但是,我們未免還是震驚,富士公司為何要公然地“蔑視”中國法律的尊嚴?這值得關注。但筆者以為,當前同樣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這種“攜帶”非法用戶手冊的商品是如何在市場上公然流通銷售的?

  按照基本的常識,企業生產的產品(尤其是外資企業),在流通上市之前必須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查、質檢和認可,有一系列規范的程序和流程。那么,這種明顯與沖擊法律的商品相關“標識”怎么通過了審查?很顯然,這意味著相關部門的失職。(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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