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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開除16年方知曉 未送本人不具法律效力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9日 14:37 中國消費網

  十幾年前就被公司開除,并被停交社保,北京豐臺區的陳女士現在才知曉此事。

  陳女士說,她1985年到某運輸公司工作。1990年6月,因身體原因休病假5個月。病休期滿后,公司稱暫無合適崗位,讓她回家等。2006年2月,陳女士到豐臺區社保所詢問保險事,被告知1990年已被單位除名,從1990年起就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隨后,陳女士向豐臺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單位補發1990年至今的基本生活費。

  被投訴的運輸公司認為,陳女士從1990年6月份起,連續曠工幾個月,決定給予陳女士除名。由于客觀情況,除名通知沒有送達給本人,但這只是屬于工作程序上的疏漏,不影響除名這一事實。從1990年除名至今,已經16年,早已過了申訴時效。

  豐臺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律師認為,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檔案”。公司未將除名處理通知本人,屬程序違法,因而除名沒有法律效力。(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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