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車行“挪用”客戶貸款案。法院判決被告車行北京恒通天順商貿有限公司償還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車貸本金52.07萬余元及相應利息、罰息。
2003年4月16日,北京銀行航天支行與敬女士、恒通天順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敬女士向航天支行貸款82.6萬元用于購買一輛奔馳S320轎車,貸款期限自2003年4月16日起
至2008年4月16日止,每月等額還款15595.97元,敬女士授權航天支行將所貸款項直接劃入恒通天順公司在航天支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合同簽訂后,航天支行如約發放了82萬元貸款,但恒通天順公司收到貸款后,并未將貸款交付敬女士用于購車,而是將貸款作為恒通天順公司經營之用,并從2003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20日止每月以敬女士的名義向航天支行償還了部分貸款本息。該情況恒通天順公司并未告知航天支行及敬女士,所以航天支行和敬女士對恒通天順公司中途“截留”了客戶的車貸款一直都蒙在鼓里。2005年5月20日以后,恒通天順公司就再未向航天支行償還過貸款本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520733.46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未償還。航天支行把敬女士和恒通天順公司告到了法院。(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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