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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實施不足月 公證處連連成被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7日 10:29 中國消費網

  我國首部《公證法》本月一日實施至今還不足一個月。記者昨天了解到,由于《公證法》首次確立了公證處的民事主體地位,本市的多家法院都出現了告公證的案例。繼朝陽法院受理了北京首例市民起訴公證處案后,海淀法院也受理了該院首例告公證案。西城法院接到的該院首例告公證案,目前正在審查過程中。

  記者注意到,這幾起告公證案,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涉及了要求法院撤銷公證書,或
者既要求撤銷公證書又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而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市民告公證還存在三大盲點。

  第一,《公證法》實施之前發生的侵權事實,是否適用《公證法》調整?西城法院接到的該院首例告公證案目前還在請示上級如何立案。因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規定,3月1日《公證法》實施之前發生的侵害事實,不應該適用新法調整。

  第二,法院是否有權直接撤銷公證書?目前本市法院受理的幾起告公證案,原告無一例外的都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公證書。對此,記者在采訪中聽到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公

  證作為一種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以要求撤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公證書作為效力最高的證據,法院只應在審理有侵害事實的具體案件過程中(比如,因為公證使當事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對公證書證據作出是否采信的認定。脫離具體的侵害事實當事人單獨只要求撤銷公證書是否可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第三,公證處以什么財產承擔賠償責任?新實施的《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因為過錯給當事人、相關利害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公證法》還明確規定公證機關屬于非贏利機構。過去公證處作為行政主體時,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國家賠償,而公證處改為民事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就會涉及錢從哪兒出的問題!豆C法》規定,公證機構應當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以投保的方式規避公證風險。而記者昨天通過對保監會以及人保、平安及太平洋三大保險公司采訪得知,目前我國還沒有公證執業保險這一險種。所以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最好等《公證法》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等出臺后再起訴公證處,以免在很多細則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就急于起訴,給自己造成人力和財力的浪費。

  案例鏈接

  ■案例一

  上周,海淀法院受理了該院首例告公證處案。73歲的孫先生起訴說,1999年2月,海淀公證處依他人申請作出了確認他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書。孫先生認為,公證處作出上述公證書時,是另一繼承人在他患急性腦溢血住院治療,神志不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持他的簽名申請辦理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

  ■案例二

  上周,西城法院也接到了該院首例起訴公證處案。68歲的陸女士在向西城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中說,她在與別人打官司的過程中才知道,其他人假冒她的簽字在西城公證處辦理了房產公證。她從沒有向西城公證處提出過公證申請,也沒有領到過什么公證書,由于公證書認定的房產歸屬使她的財產受到損失,陸女士請求法院撤銷該公證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25458元。目前此案還在審查期間。(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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