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根
自帶酒水到火鍋店用餐,結賬時每瓶要加收80元服務費,經消協調解未果,氣憤的馮女士將“變相收取開瓶費”的火鍋店告上法院。這是四川省首例因“開瓶費”引發的官司。火鍋店則認為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屬餐業行規,該行規是指去年初四川省飯店與餐飲行業協會通過的《餐飲業行規規約》試行方案。該方案規定餐飲企業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
權對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適當服務費(《法制日報》3月23日7版)。筆者以為,該“行規”違法。
首先,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一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原告馮女士到被告處就餐該店既沒有禁止自帶酒水的告示,也沒有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的明示。從用餐到結賬收取每瓶80元的“開瓶費”店方一直秘而不宣,其行為完全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抗拒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被告方這種對自帶酒水者強收高額“開瓶費”,顯然是一種強制交易行為;三是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根據“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完全可以自由選擇不受商家任何限制,而四川餐飲行規可以謝絕顧客自帶酒水就帶有強制性,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其次,違背了價格法。我國價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第十三條同時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由此可見,被告方對其商品與服務理當明碼標價。根據我國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將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一一如實向價格監督機構申報,在獲得許可后,當制作商品和服務項目明細價格表放到醒目位置予以明示。但被告根本就沒有服務項目收費明碼標價牌,顯然也未將諸如“開瓶費”之類的服務費向當地價格監督部門予以申報,更未經價格監督部門批準,完全是自做主張,強奸人意的亂收費。
作者單位河南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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