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包含意外傷害保險的做法延續了55年,昨天,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就首例狀告該做法違法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這一做法并未侵害消費者知情權,也未造成實際損害。敗訴方稱,他們已狀告中國保監會行政不作為。
提起這個官司的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黃金榮,黃在起訴書中稱,2005年8月8日,他在北京火車站買了一張北京至浙江義烏的火車票,上面未標注是否參保
。后來,他從網上查詢得知,火車票中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他認為,鐵路部門在售票時沒有告知乘客,車票上也無相關說明,乘客也沒有得到其他書面保險憑證,鐵路部門侵害了他的知情權。2005年9月,他將北京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3.98元。
去年12月21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黃金榮敗訴。黃不服,提出上訴。
昨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北京鐵路局向旅客黃金榮收取強制保險費,不另發保險憑證是合法有據的;車票上的空間有限,將票價的構成及鐵路運輸服務的所有信息一一告知旅客,于法無據,也不符合交易習慣;北京鐵路局的行為不屬于虛假宣傳和欺詐。
黃金榮的代理律師賀海榮說,他們對判決不滿意,已向北京市一院起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其就這一行為履行監管職責。此前,該委員會否認北京鐵路局收取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費的行為屬于其監管范圍。(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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