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已抵押房屋 開發商被判懲罰性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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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3日 14:20 中國消費網 | |||||||||
開發商惡意隱瞞重要事實,向購房者出賣已經抵押的房屋,購房者不明真相交付全部購房款并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在辦理產權證時才發現房屋已抵押無法辦理。此時,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近日,福州市中級法院對一起開發商出售已抵押房屋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購房合同無效,開發商退還購房款,賠償購房者的裝修損失,并且另外向購房者支付購房款的一半作為懲罰性賠償。
2004年3月23日,倪女士與福州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福州市五一中路由該公司開發的一套房屋,總價19萬余元,倪女士當日即交付了房款。同日,倪女士還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裝修協議》,裝修款為1.9萬元,倪女士亦當場付清。該房地產公司于3月24日交房。但是,倪女士在2004年9月到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時卻無法辦理產權證。原來,該房屋已被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期從2000年8月到2015年8月,而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并沒有向倪女士說明這一重要情況。 據介紹,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應向受讓人告知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未告知抵押事實的,轉讓行為無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006年3月14日,福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倪女士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倪女士退還所購房屋,該房地產公司退還購房款19萬余元,賠償倪女士裝修損失1.9萬元,并向倪女士支付購房款的一半計9.8萬余元作為賠償。 (編輯:盛秀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