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價值逾200萬元的頂級奔馳轎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法院三審判決退貨賠款,但因銷售公司“人間蒸發”,致使退貨賠款無法執行。
近年汽車消費迅速升溫,但與快速膨脹的汽車市場比起來,汽車消費環境不容樂觀。目前,汽車類投訴個案同比上升了15%,位居消費品類投訴增幅第二位。由于汽車的“三包”規定尚未正式出臺,汽車消費維權遭遇諸多難題。
法院判決成空文
深圳市世紀金源置業有限公司田先生于2003年5月6日向廣東新之星汽車發展有限公司購得奔馳S600轎車一輛,購車款合計214.8萬元,結果車主開了14天之后,奔馳S600轎車出現了發動機漏油的嚴重質量問題,車主向銷售商提出退車還款要求,但遭到拒絕,車主于是訴諸法律。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廣州市中級法院先后受理訴訟,法院的一審、終審、再審均判定:新之星依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約定返還車主購車款214.8萬元。
但此后的結果是,當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再審判決書于2005年12月發出執行時,新之星公司已“人間蒸發”,法院的“強制執行令”自然無法執行。車主幾經周折找到當時奔馳車香港總部和負責中國大陸銷售的北京辦事處交涉。但奔馳方面要求先檢測車輛,才能作出相應處理;而車主則堅持法院判賠。雙方僵持不下。
銷售商缺失公信力
按照奔馳的說法,廣東新之星并不是他們的特約銷售店。言下之意,消費者買車時應該去正規的4S店。有趣的是,盡管不屬奔馳旗下的特約店,新之星銷售的奔馳車數量在廣州仍數一數二。現實的問題擺在眼前:消費者根本無從判斷經銷商的實力、資質,預見其賠付能力。
奔馳在中國有著強大的銷售網絡,這個網絡全部由世界統一標準的奔馳特約店構成,在特約店購車,無論廠家還是經銷商都會按照奔馳服務條款保障消費者權益。
但即使在4S店,維修、檢測上也存在著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甚至存在著騙局。因為經銷商素質本身就參差不齊。奔馳車主田先生就對記者表示,沒有辦法相信經銷商,把車拿給他們檢修,除非找到第三方檢測機構,他才能相信其透明公正,不然從法律角度來說,拆車檢測就等于銷毀了賠償證據。
只能修不能換
“奔馳事件”雙方僵持不下,究其一點就是退賠還是維修。從車主角度,花200多萬元買的車不到半個月就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車主肯定希望退貨,而不是維修。車主堅持:“維修,這么貴的車,隨便給我換個零件讓我能繼續開,就等于解決問題了嗎?”
而奔馳公司中國辦事處則這樣表態:“盡管新之星不是我們的授權經銷商,但我們也會做出處理,F在關鍵是先把有質量問題的車輛送進奔馳的檢測站去檢測,看看質量問題我們才能商討解決辦法!北捡Y公司認為,法院判賠的決定,是針對新之星而言的。但車輛一旦拿去檢測,退賠證據就沒有了,奔馳方面最多只是給予維修,這顯然不是車主愿意接受的結果。
由于目前國內汽車檢測機構少,加上汽車尚未被列入國家商品“三包”目錄,因此,舉證、鑒定等因素成為消費者維權道路上的“攔路虎”。
記者觀察
汽車維權路漫漫
目前對于購買了汽車這種奢侈消費品的車主,一旦汽車出現了嚴重故障,只能接受汽車廠家提供的一種保障形式,那就是兩年五萬公里的保修或三年六萬公里的保修,且保修范圍比較廣泛。雖然不是什么質量問題都負責,但如果最重要的發動機總成等構件出現了問題,兩年之內,廠家和經銷商都是有責任加以解決的。規定由廠家定,品牌的特約店則負責執行,這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售后網絡。
但“奔馳事件”有所不同,第一,車主購買奔馳時,奔馳還沒有在中國建立正規的特約銷售店;第二,奔馳的售價高達200萬元,如果經銷商沒賠付能力,奔馳生產商是否愿意賠付這筆數目?
根據目前國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銷售商富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義務,應該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如此看來,奔馳退車賠款確實應由新之星負責。但對于奔馳這種昂貴的商品,銷售商雖然有義務,但在毫無能力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前提下,維權將從何談起?
“奔馳事件”雖然特殊,但從一個方面折射出汽車維權步履艱難的現狀。作為消費者,我們惟有期待“汽車三包”盡快出臺,早日成為“產、銷、用”皆大歡喜的最大受益者。(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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