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馮女士與同事共20余人到位于武侯祠大街的源泉孔亮鱔魚火鍋就餐,因店方收取了她酒水開瓶費以及紙筷費(本報曾做過報道),馮女士就此將店方告上法庭。昨(21)日,成都武侯區法院公開審理成都市第一起開瓶費官司。
原告:收開瓶費屬侵權行為
原告馮小紅訴稱,2005年11月26日,她與20多個同事到該火鍋店就餐,因該店出售的劍南春每瓶比超市高出近100元,馮在就餐時便帶上在超市購買的4瓶劍南春。
就餐結束,馮結賬付費后發現該店出具的收銀條上竟然多收了345元,其中標明“紙筷費25元;服務費320元。”火鍋店人員向馮解釋稱,馮自帶的4瓶酒,每瓶要加收80元的服務費,紙筷要按一個人1元錢另收費。馮當即提出這不合法又不合理,要求火鍋店退還多收取的345元,遭到火鍋店的拒絕。不得已原告只得求助于消協、媒體,但火鍋店拒絕了消協的出面調解。
馮認為,孔亮火鍋店擅自收取服務費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已經給自己造成了財產損失和嚴重的精神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退還非法收取的345元,賠償其精神損失、交通費等費用4000元。
被告:收開瓶費已成為行規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收取的345元是否合法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代理律師稱:“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告方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而收取開瓶費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被告方代理律師反駁:“雙方不是侵權糾紛,而是合同糾紛,因此不存在賠償精神損失費和公開賠禮道歉的說法;銷售酒水是火鍋店最主要的利潤來源,對于248元一瓶的劍南春酒也是經物價局核定過的。”
店方經理唐先生表示,餐飲行業收取開瓶費已經成為行規,對此服務員也事先告知了原告。而原告馮小紅當庭請出了5個證人證實自己被店方收取了開瓶費且先前并沒有得到店方告知。
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
律師:收開瓶費沒有法律依據
四川天與律師事務所米仁金律師表示,餐飲行業收取開瓶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消費者擁有自主權和選擇權。這種餐飲行業的行規只能代表行業利益,并不能代表消費者利益,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這種行業的不正之風是屬于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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