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市天心公安分局制定了整頓隊伍作風7大措施,從即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條規定:非執行公務停放在賓館、酒店、魚塘等娛樂場所的公車一律收繳;公車不按規定停放的一律收繳。(3月18日《瀟湘晨報》)
雖然長沙天心公安分局此舉是為了遏制公車私用,但面對著這一“鐵腕決策”,我還是感到有些莫名其妙。
首先,公安部門配置警車是工作的需要,F在,幾乎沒有一家公安部門不叫苦說警力緊張。那么,可以說,在派出所一級,并沒有超過需要的閑置的警車,F在因為有警察開著警車停在酒店門口,上級就將他們的警車收繳了,將來有了緊急情況需要迅速出警,沒有警車怎么辦?誤了事誰負責?
這里有一個應該處罰誰的問題。某個民警把警車停在不適當的場合,說明了他是公車私用,甚至會影響公務,還會有損于警察隊伍的形象,對當事人應該從嚴懲處,這是不錯的。但是,如果把處罰人變成處罰車,將車收繳,其實也就是處罰了犯錯誤者所在的單位。但說是處罰單位,也不準確,應該是處罰了單位的全體民警,讓他們因此失去工作用車。
天心公安分局收繳警車的做法其實是一種“賭氣式”的決策:殊不知,這樣一來是“玉石俱焚”,公用也用不起來了。當然,這樣的事只能是一兩次。如果收繳多了,下面因為沒車,對工作的影響面就大了;而公安分局收繳的警車多起來,究竟作什么用呢?也還是一個問題。過一段時間總該考慮發還原單位使用吧?這就和一些教育孩子缺乏辦法的家長一樣:你不好好吃飯,就不給你飯吃。但終究不是個辦法。(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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