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回應質疑:為何要對娛樂場所發出限時令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11:01 中國消費網 | |||||||||
國務院法制辦回應質疑:凌晨2點以后是“黃賭毒”犯罪多發時段有必要加以限制 娛樂場所在凌晨2點必須停止營業,這條被稱為“限時令”的規定,在3月1日《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實施后遭遇落實難。也有人對此規定及為什么要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等問題提出質疑。《法制日報》記者15日專訪了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有關負責官員,對上述問題進行解答。
■“限時令”出臺前曾多方征求意見 據介紹,關于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文件中已規定: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一律不得早于8點、晚于凌晨2點。國務院法制辦官員說,從近幾年的執行情況看,效果是好的,各方面的反映也不錯。在條例修訂過程中,就這一規定曾專門征求過各方面意見,還特地到各地進行了調研,比如在北京聽取了滾石迪廳、天元俱樂部、巴那那迪廳、麥樂迪歌廳、華威大廈游戲廳等娛樂場所業主代表的意見,以及一些在娛樂場所周圍居住的群眾的意見,絕大多數人都贊成維持現行規定。因此,條例第二十八條維持了現行做法,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限時令”出臺有三大深層次原因 另外,做出上述規定,還有三個深層次原因:一是凌晨2點以后,往往是“黃、賭、毒”犯罪的高發期,加上由于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發時段,因此有必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二是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其音樂噪聲、人員往來嘈雜,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少群眾對娛樂場所的擾民現象反映強烈;三是凌晨2點以后,場所內的消費者數量逐漸減少,經營者成本相對增加,但要關門又因缺乏法律依據而易與消費者發生矛盾、沖突。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便于業主降低經營成本。 國務院法制辦官員說,限制營業時間不是我們的獨創。如日本《有關風俗營業等的規定以及業務的適正化等的法律》規定,風俗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不得超過晚12點,日本所謂風俗營業場所與條例調整的娛樂場所范圍大體相當。我國臺灣地區的《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等場所,每日凌晨3點至9點不得營業。 ■安裝監控設備基于公共利益,且有嚴格限制 至于為什么要規定在娛樂場所安裝電視監控設備,國務院法制辦的官員強調,這僅僅適用于歌舞類的娛樂場所,不適用于游藝類的娛樂場所,且只能安裝在場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包間、包房和其他地方不得安裝。該官員解釋說,做出這一規定是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此舉是為預防“黃、賭、毒”等違法犯罪,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近年來,銀行、商場、城市道路和公園等公共場所普遍安裝了電視監控設備,效果是好的,社會反映也不錯。目前在歌舞場所發生的治安案件和各類糾紛,大多因取證困難而難以得到及時解決,因此也有必要采取技術監控措施。另外,條例對歌舞場所的業主規定了不少新的義務,如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等。要使這些義務落實到位,技術監控措施是最為有效的手段。 ■條例調整范圍僅限營利性娛樂場所 國務院法制辦特別說明,根據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娛樂場所一類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另一類是依靠游藝器械經營的場所,如電子游戲廳、游藝廳等。這些場所都在條例調整范圍之內。而免費提供娛樂服務的場所,單位內部專門為本單位職工、家屬服務的場所,專門提供各種演出的場所等,不在條例調整范圍之內。賓館、飯店、酒吧、茶吧、咖啡廳、洗浴、桑拿、按摩、網吧等場所,不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但賓館、飯店中對外營業的歌舞、游藝場所仍由本條例調整。 (編輯:劉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