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小偉(化名)離開北京遠赴浙江上學的同時,父親以他的名義將北京第27中學告上法庭。
去年,小偉被27中勸退,學校認為他在校內有抽煙行為。小偉父親認為學校勸退程序不合法,涉嫌欺詐,應該退還交納的3萬元擇校費。昨日,此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被告27中堅持擇校費屬于一次性收費不能退還。
少年校內吸煙被勸退
小偉參加去年的中招考試,但分數不理想。在父親為其交納了3萬元擇校費后,小偉跨進了北京第27中學的校門。
入學一個多月后,小偉就被學校勸退了,學校認為他有吸煙行為。由于北京其他學校名額已滿,小偉不得不遠赴浙江上學。
小偉的律師沈騰說,在小偉寫給老師的檢討中,承認自己吸煙,但僅是從去年9月開始,不屬于惡習,學校以此作為開除理由不能成立。
今年2月,小偉的父親以小偉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學校退還擇校費和學費。
昨日出庭應訴的北京第27中學副校長袁利軍表示,小偉是在課堂上做出吸煙行為的,性質很惡劣,但袁利軍沒有舉出能證明這種說法的證據。
學校被指違約應退費
沈律師表示,根據《北京市未成年保護條例》第29條規定,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即便違反了校規,學校也應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先予教育,并向父母通報;如屢教不改,學校應按規定履行開除學籍程序,而學校不給予改正機會,就作出了退學的決定,違反了《未成年保護法》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因此,沈律師認為學校在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單方面拒絕小偉繼續就讀,限期離校,終止雙方建立的教育合同關系應視為違約,并有欺詐嫌疑,應退還收取的費用。
袁利軍表示,學校已經對小偉進行了必要的教育,但是沒能制止小偉的行為。
擇校費屬于機會選擇費,一次性收費,交納擇校費的回報就是獲得進入學校學習的機會,錄取結束擇校費的作用也就終止了,不能延續到三年的學習當中。學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政策,一次性收取了小偉3萬元擇校費后,已接收他為該校的正式學生,故不同意退還擇校費。
法院調解時,27中只愿意退還350元的學費。法院昨日宣布休庭,擇日宣判。(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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