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5日,是我國歷史上第20個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為了讓消費者更加了解如何維權,3月14日,記者采訪了沈陽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谷有常。
據谷秘書長介紹,2006年是沈陽市消費者協會成立20周年。20年來,消費者的消費已經不只是滿足于柴、米、油、鹽、吃、穿、用,如今用于教育、娛樂、科學、藝術、體育和旅游等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費支出也日益增多,同時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普遍增強,消費
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索賠的經濟價值由過去的一件襯衫、一雙鞋,發展到現在的汽車、商品房及人格尊嚴等。2005年沈陽市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2600多件,接待咨詢9萬多人,實現消費賠償33萬多元,共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600多萬元。
消費者在消費當中遭遇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面對有些經營者單方面以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以及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面對不法商家隱形蓄意的欺詐,有人麻木默認,有人習以為常,缺少的是應有的警覺性與鑒別力。其原因就是少數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權利并不是很清楚,所以有必要再次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忘記《消法》賦予您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七項權利:
1、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簡稱安全權;2、知悉真實情況,簡稱知情權;3、自主選擇,簡稱選擇權;4、公平交易權;5、依法獲得賠償,簡稱獲賠權;6、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簡稱結社權;7、獲得有關消費和消保方面的知識,簡稱知識權。本報記者田茹茵實習生張南
( 沈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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