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冒用 特約商戶應賠償消費者七成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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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5日 19:53 新華網 | |||||||||
新華網廣州3月15日電 (吳俊、王創輝) 消費者不小心丟失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在特約商戶處進行消費,信用卡合法持有人有責任嗎?特約商戶該賠多少錢?3月15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旁聽人員詳細解答了這個問題:雙方責任應該“三七開”,特約商戶應賠償七成損失。 東莞的陳女士辦了張工商銀行的牡丹卡,東莞市南銘超級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
陳女士認為,南銘超市沒有審查持卡人的資格就允許冒用人刷卡消費,給她造成了經濟損失。她于是將南銘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9360元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南銘超市對持卡消費的審查不止是盡一般的善良管理之責,而是需盡一定的謹慎審查義務。本案中,被告沒有履行對持卡消費人身份應有的必要的一般性審查義務,未能盡到行業注意、勤勉、謹慎的審查義務,實質上讓一系列信用卡風險防范措施形同虛設,是導致原告信用卡輕易被他人冒用、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原因,應當直接對原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原告作為信用卡合法持有人,負有妥善保管、依照約定使用信用卡的義務。原告在享受信用卡帶來的便利與快捷的同時,也應預見信用卡遺失或失竊情況下的風險。本案中,原告對于信用卡被盜、被人冒用以致造成經濟損失,也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法院認為,正是因為原、被告雙方的過錯行為的結合才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離開了任何一方的行為,都不大可能給冒用人的犯罪行為創造極大的便利。法院考慮原、被告各自的過錯行為對損害發生所起作用在程度上的不同,認定由原、被告分別承擔案涉經濟損失的30%和70%較為合理,即被告應賠償損失9360元×70%=6552元給原告。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3月15日公布該院“十大消費者權益案件”時,列舉了該案。辦案法官評點說:本案判決明確界定了特約商戶在受理信用卡業務過程中所應盡的審查義務和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妥善保管義務,確立了認定案涉情形責任份額的分配標準,有利于規范信用卡消費過程中特約商戶的審查行為,落實和強化信用卡風險防范機制,在促使特約商戶提高消費者權益保障意識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安全防范意識,有助于形成安全、規范、有序的信用卡消費秩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