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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意識提高 進入5大“試水區”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5日 15:35 中國消費網

   投訴“新潮”——有形物品之外的大大增加

  據記者了解,近3年來,全省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消費者投訴案件近7萬件,解答咨詢20萬人(次)左右,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000多萬元。受訴案件的絕對數量呈遞增態勢。省消費者協會投訴監督部副主任傅之秦說:“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消費者的維權意識確實在提高。”

  2005年12月,劉先生在一家居城購買了一個浴缸,長1.6米,寬1.22米,劉先生和銷售者談好價錢后,交了200元定金。當貨運過來要安裝時,劉先生發現浴缸只有1.55米長。劉先生要求換貨或原價退貨。但該商家量的長度是1.57米,并聲稱:“誤差0.03米很正常,你已經在浴缸上涂抹了防水膠,因此不能滿足你的要求。”和商家協商無果的劉先生投訴到了省消協。省消協從相關部門得知,自由公差是正負1毫米,絕對不可能是三五厘米的誤差。

  傅之秦告訴記者:“要是以前,因為3厘米消費者是不會到消協投訴的。不過,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只是一個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投訴范圍的擴大。5年前消費者投訴的還大都是有形物品,現在消費者投訴的可以說是各個方面,如消費者娛樂、餐飲時滑倒、碰傷,購物環境的空氣質量等等,成為‘新潮’。而且近年來,消費者在精神傷害方面的投訴也大大增多。”

  人格侵害——棘手而普遍的不公

  李先生在某超市挑選完自己所需要的東西,到收銀臺結過賬準備離開超市時,磁門上的報警器響了。該超市的檢查人員把李先生買的東西全部倒出來檢查。檢查后發現,因為機器原因,李先生買的東西中有兩樣雖然錢付過了,但磁卻沒有消掉。該超市的檢查人員說了句“你可以走了”就揚長而去。李先生投訴到省消協,他指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我已經付過了錢,東西就是我的了,超市檢查人員隨便搜查我的東西,而且連聲‘對不起’都沒有,這是對我的不公正待遇。”傅之秦告訴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隨身攜帶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磁門是對付小偷的,并不是用來對付消費者的,超市不能因為磁門響了就隨意搜查消費者的東西。這種行為說嚴重點就是對消費者人格的侮辱,超市應增強自己設備的技術含量,以免給消費者帶來不并要的麻煩。

  公共場所丟物——責任究竟該誰負

  在公共場所丟失物品,近些年來屢起爭端,只是這類問題在實際處理中很難有一個圓滿的結局,因為責任問題到現在也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說法。女大學生吳某周末去逛商場,當她正在欣賞商場里的各式時裝時,迎面走來一位30歲左右的男子,一把拽走了女大學生脖子上掛的手機。吳某立即大聲呼救,可商場里的保安久久未露面,當時在場的服務員也是一臉漠然。吳某拿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找到了省消協。吳某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我在這家商場丟了手機,這家商場就應該賠償我的損失。”

  傅之秦副主任告訴記者:《消法》的規定是指消費者直接購買、使用和接受服務時,并不是說你在哪個商場被偷了、被搶了,哪個商場就得賠償你的損失。女大學生被搶那個商場應該受到輿論的譴責,因為商場的相關措施也不到位,商場對此是要負一定責任的,但手機被搶的主要責任不在商場。因此,吳某要求商場賠她的手機,我們也不好支持。當時給這個女大學生解釋了好久,她都不理解。現在來消協投訴此類事情的挺多,我們也很同情被偷被搶的消費者,但要是讓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也是很不合理的,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打個比方,如果一個商店是一個十七八歲的女孩開的,她看到有人偷顧客的錢包,就上前阻止,過不了多久,這個小女孩的人身安全也就不能保證了。但我們還是想呼吁一下,經營者遇見此類事情時,如果有可能的話,應提醒一下消費者才對。”

  經營者之間的爭議——消協難受理

  很多來消協投訴的案件根本不屬于消協受理范圍,比如經營者之間的爭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可有些人買了門面房發生了爭議也找消協,這純屬經營者之間的爭議。傅之秦說:“我們受理的一般是因個人居住購買房子而發生的房地產糾紛。”

  2005年3月,27位下崗女工來到省消協投訴。原來她們在賣一家公司的保健品,可這些保健品質量方面出了問題,這27個女工想退貨,可公司方面不給退,這27位女工就想到了省消協。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張正佑告訴她們:“你們的事情不屬于我們的受理范圍啊。”后來,張副秘書長在和她們聊天的過程中,得知其中有兩個下崗女工買的保健品是拿來自己用的,張副秘書長心頭一亮:“這樣的話,我們可以出面試著調解一下了。”經省消協多次和該公司協商,該公司終于把11萬元貨款如數退還給了27位下崗女工。可并不是所有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里都摻雜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矛盾,如果遇到單純的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消協就是想管也沒權利管。

   要求過高——維權的過與不過

  雖然消協是為消費者說話的地方,可有些消費者提出的要求不合法,甚至不合理。有個消費者買的方便面里少一個勺子就獅子大張口,讓商家賠給他1000元。類似這樣的案件消協就很難調解。傅之秦說:“我們不支持消費者提出過高的要求,可不支持并不等于不準消費者提,消費者有賠償請求權,但這就給我們的調解工作帶來了麻煩。”消費者協會只是一個調解部門,對于受訴案件他們只能從中調解。可有些案件中投訴方和被投訴方誰都不愿意退讓,兩方明顯在斗氣,這樣,就給消協的工作帶來一個難題。

  另外,有的消費者投訴過后,就不管不問了,把整件事情完全交給了消協,過了很久才想起來打電話問問結果怎樣。殊不知,有些要件不全和情況不明的投訴,消費者協會是要投訴者的配合和進一步提供材料的,投訴者投訴完后就沒了音訊,這給消協的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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