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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示范:消費者打贏哪些官司最大快人心(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5日 14:42 中國消費者報

  手機用戶討回無辜被扣信息費

  ●案情:2005年4月28日,將一年的話費發票打印出來后,張先生無意中發現每張發票上均有一項“聯通在信信息費”,每月被扣除26元。張先生隨即撥打客戶服務熱線詢問后得知,是短信包月訂制費用,但是張先生從來沒有訂制這些短信服務內容。經多次與中國聯通云南分公司協商無果后,張先生將聯通公司告上法庭。

  ●結論: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聯通公司不能舉證證實張先生確實訂制過SP業務,故不能以此來收取相應的費用。2005年12月26日,法院終審判決,聯通公司收取張先生的363.5元的費用沒有依據,應當如數退還。

  ●突破:用戶遭受短信欺詐的事件層出不窮,有網上調查顯示,98%的手機用戶表示上過短信的當或是身邊有人上過當。莫名其妙的SP信息費讓用戶有口難辯,在以往的同類案件中,消費者往往無法舉證自己并未訂制過短信服務而敗訴,法院在審理該案時,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聯通公司不能證實消費者確實訂制過短信服務,就必須退還相應的信息費。

  虛擬空間消費維權

  玩家勝訴

  ●案情:張齡網名“豪門·玉兒”,1999年開始,迷上了北京聯眾電腦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的網絡游戲“四國軍旗”,苦戰了11256個小時,榮登“司令”寶座。雖說只是榮譽,可榮譽也有價值。有人曾想以1萬元的價格購買張齡的ID號,張沒有同意。然而,聯眾在沒有通知張齡的情況下,以利用聯眾系統漏洞作弊為由,將張齡的積分清零,并取消排名。

  張齡認為,聯眾在沒有通知自己的情況下,將自己的積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戶認為自己是騙子,對自己已構成名譽侵權。經過再三考慮,2004年4月,他選擇了走法律途徑。

  ●結論: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將“豪門·玉兒”游戲積分清零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2005年4月初,法院判決聯眾公司在聯眾世界網絡上發表“致歉通告”,公開就張齡積分被清零一事向被上訴人張齡致歉。致歉通告內容須經法院審查;聯眾公司為張齡恢復積分9537分;賠償張齡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

  ●突破:網絡游戲產業發展迅速,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健全,游戲規則中的不公平條款如何監管,玩家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已經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該判決的最大意義在于向公眾聲明:網絡雖然是虛擬的,但網民的權益卻是實在的,網絡游戲運營商在制定游戲規則時無視網民權益的“單邊主義”舉措,可以休矣。

  家具污染室內空氣

  消費者獲賠

  ●案情:2005年5月5日,周先生在北京大鐘寺明光精品家具建材家裝市場訂購了北京市京富豪家具廠家具一套,金額為人民幣8600元。家具入戶后散發出強烈的刺鼻氣味,開窗通風近3個月也不能解決問題。周先生委托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室內環境監測中心檢測室內空氣,放有新家具的室內空氣甲醛濃度是標準值的3倍多。而經營者和生產者均不認可空氣檢測結果,拒絕為消費者退貨。消費者將經營者告上法庭。

  ●結論:2005年10月中旬,被告在法庭審判前最終同意“退還消費者周先生全部貨款并承擔全部檢測費用”,共計人民幣9000元。

  ●突破:家具污染糾紛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突出問題是,一些消費者拿著顯示“有害物質濃度超標”的室內空氣檢測結果卻得不到退貨,家具生產者和銷售者拒絕退貨的理由往往是“家具板材檢測合格”。我國目前使用的家具檢測方法是:將整體家具中的一塊板材作為檢測對象,依據標準檢測有害物質是否超標。但家具板材合格,并不能表示經過粘合、油漆等工藝加工制造出的家具也合格。該判決的意義在于,家具經營者不能以家具板材合格為由,推卸應對消費者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提醒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整體家具的質量標準。

  家園被污染

    起訴獲賠償

  ●案情:1992年,福建省寧德屏南縣榕屏聯營化工廠建成。兩年后,工廠周邊的農作物、植物逐漸枯死,魚蝦絕跡,當地村民癌癥死亡率逐年提高。2002年11月7日,屏南縣溪坪村后龍林、古廈村等地1721名民眾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榕屏聯營化工廠賠償經濟損失1033萬余元,賠償精神損害320萬余元。

  ●結論:2005年12月底,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侵害,被告應賠償原告農作物等損失68萬多元。

  ●突破:環境問題涉及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問題,環境也是消費者應享有的一種權利。環境污染作為一個嚴峻問題,對消費者的生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特別讓人震驚的是,一些地方出現了因環境污染導致的癌癥村。據了解,這些被污染村莊中的居民,很少有拿起法律武器去追討公道的。

  此案的判賠數額雖然與訴訟請求差距較大,但是畢竟勝訴。在環境受到損害的時候,運用司法程序啟動賠償制度,現階段仍具有相當的難度,該判決在這樣的背景下,就更具有示范意義。

  遺失信用卡被盜用

  商場未盡審查義務被判賠償

  ●案情:2004年10月28日18:00-20:00,楊某在北京某飯店吃飯時不慎丟失

銀行卡。楊某發現后,于當晚21:00通過電話方式掛失。被竊的銀行卡于當晚20:50左右被他人在華堂公司下屬的華堂商場亞運村店進行了五次交易,累計2208元。為此,楊某訴至法院,認為收銀員在收銀過程中未能認真核對簽名,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收銀操作規程,請求判令華堂公司賠償其損失。

  ●結論: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由于華堂公司未按操作規程盡到注意義務,致使楊某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由此造成楊某的損失應由華堂公司承擔。2005年9月底,法院判決華堂公司賠償楊某人民幣2208元。

  ●突破:簽名信用卡方便了信用卡持有人,但也留下了安全隱患。一旦信用卡遺失,可能會被惡意使用。該案中的商家缺乏防范意識,未能認真做好簽名確認工作,因此被判敗訴,法院維護了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該案提醒商家,要認真核對信用卡支付同意單上的簽名與持卡人姓名是否一致,如果簽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無簽名,應停止受理結算業務。同時提醒消費者,應在信用卡背后簽名,如發現信用卡遺失,要立即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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