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調研北京“美然動力”事件,北京團全國人大代表羅益鋒發現,在小區發生物業和業主矛盾糾紛不好調和時,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可以發揮特別的作用。
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上,他提出了關于制定《街道辦事處法》的議案,希望新增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方面的職責。
羅益鋒說,但是我國現行的有關街道辦的法律仍是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該條例歷經半個多世紀,其中很多條文規定和現實情況相去甚遠。一方面是街道在城市管理、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方面日益承擔起更多的職能;另一方面,作為法定的區政府的派出機關卻缺乏相應的行政權力,法律對此留有空白,嚴重滯后于改革的步伐。
協助羅益鋒做該立法調研的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陳幽泓說,現行《條例》中僅指出街道辦事處的主旨是“為了加強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聯系”。立法應重新界定街道辦設定的目的和工作目標、設立的原則和人員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等。
“新法必須體現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方面新增的職責。”
羅益鋒指出,《條例》中對街道辦的行政權力沒有做任何的規定。街道辦普遍存在的“有責無權”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其功能的正常發揮。他建議通過立法,理順政府與城市基層社會之間的關系。(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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