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霸王條款我們大聲說N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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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19:19 江西商報 | |||||||||
我敢打賭,約翰·肯尼迪在1962年3月15日發表“消費者的四項權益”講話時肯定想象不到,自從1987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引入了這一概念后,“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在中國被賦予了太多的意義,打假、曝光、維權,仿佛消費者積壓了一整年的怨氣都要在這天得到發泄:這一天,消費者要學習知識、痛定思痛,要把能看到的假冒偽劣現象打倒,再踩上一萬只腳;這一天,商家要唯諾謙卑、夾起尾巴,有必要的話還要拿出丟卒保車的決心;這一天,媒體無比興奮、異常熱心,深挖報道彰現懲惡決心……然而太多的負荷,讓人覺得一年只
天天“3·15”的說法早就有人提出,但大多數人還是習慣于將維權的意識在這一天積攢爆發,以至于對天天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侵權習以為常,比如那送的贈品壞了不包修;金銀飾品離柜概不退換;存包丟失概不負責……雖然這些都是生活中的小事,但如果沒人提醒,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會這樣被遺忘。 這次我們做“霸王條款”這個專題就有個很深的感受:天天“3·15”,不是天天都要舉行維權活動,開辦打假晚會,在某種意義上,“3·15”的出現應該是一個契機。在你的身上也許不會發生那種近乎慘烈的假貨傷害,但這并不意味著你的權益就沒有被侵害。不能只在“3·15”這一天才想起自己,而忽視了其余364天的權益。在某種意義上,“3·15”從出現的一刻起就注定著要被忘卻。只不過忘卻的應該是具體的維權日期,拾起的則是時刻不忘的維權意識。 當消費不再悲壯,晚會不在沉痛時,曾經沉重的“3·15”終有一天會鮮花鋪滿路。所以,我們心平氣和地提醒大家,希望每個消費者都不要忽視身邊的侵權小事,對你身邊的“霸王條款”大聲說:NO!(商報記者 夏敏) “霸王”讓我很受傷 送的贈品壞了不包修;金銀飾品離柜概不退換;存包丟失概不負責……這些“霸王條款”你是否遭遇過? 近日,中消協“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評選活動廣泛展開,這也是中消協連續第三年挑戰不平等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本次評選活動選擇20個不平等格式條款作為候選條款。其中,候選的20個不平等格式條款中,來自商場、超市、連鎖店等與消費者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消費場所的不平等條款就占據5席,也就是說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的“霸王條款”有20%來自商場、超市、連鎖店等極其平常的消費場所。 值此3·15之際,本報特精選中消協對以下商場“霸王條款”點評,希望能為廣大消費者維權時找到最強有力的理論支持。 不平等條約No.1 贈品、獎品無“三包”責任,打折商品不退、不換 典型案例:林女士今年1月在某眼鏡城配了一副眼鏡,按照當時店內的促銷方式,林女士還獲贈了一臺MP3播放器,可是,2月MP3播放器出了故障,拿到該眼鏡城要求維修,店方稱播放器已經送完了,無法調換也無法維修,這下可把消費者給弄懵了,難道這臺播放器就這樣完成使命了? 點評意見:商場舉行各種有獎銷售或買一贈一活動是為了擴大銷售。消費者獲得贈品和獎品是以購買商品為前提的,商場已經將贈品、獎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場的這種“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作為出賣人應當承擔的質量擔保責任,免除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三包”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不平等條約No.2 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 典型案例:劉先生2006年元旦期間在某商場以128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34寸的液晶彩電,可買回家沒有多久,發現遙控器失靈、電視對比度失衡、聲音失真。無法忍受三天兩頭跑維修中心的劉先生來到商場要求商家退貨,由于還在三包期內,商場很爽快地答應了。可當劉先生把彩電送到商場時,商家兩眼一翻,告訴他:家用電器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由于家里剛裝修完,彩電的外包裝早就被劉先生當廢品給賣了…… 點評意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不是法律規定的退換貨的前提條件,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也無此類規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規定的退換貨條件,經營者就不能以沒有包裝、附件為由限制消費者的求償權,拒絕承擔法定的“三包”義務。 不平等條約No.3 寄物柜是服務性質,超市不負保管失竊及賠償責任 典型案例:3月4日星期天,沈小姐和朋友在中山路的某大型超市購物,存包前,沈小姐留了個心眼,將包里值錢的東西比如手機、皮夾、MP3、資生堂化妝品都放在了衣兜里,便進去采購,等她大包小包的從超市出來取包的時候,發現包不見了。沈小姐這個后悔呀,雖然包里的東西拿出來了,可是這個包更值錢,是妹妹從法國帶回來的正版“PRADA”,人民幣6千塊啊。沈小姐要求商場作出賠償,可對方的一番話沒差點沈小姐給噎著:“首先我們超市的寄物柜是服務性質,超市不負保管失竊及賠償責任,其次您怎么證明您的包是個正版的價值6000塊的‘PRADA’呢?我看您還是找消協或法院去解決吧。”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丟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商家要“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管是無償的”,二是“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但實際上,超市設置寄物柜提供免費存包服務是為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的一種手段,商場得到了增加顧客的潛在利益,所以這種服務實際上是一種有償服務,即有償保管。因此,超市應該承擔保管責任,并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該商場在其《存包須知》中的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減少了免責的要件,因而也是無效的。 不平等條約No.4 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典型案例:情人節,王小姐在一大型商場購買鉆石耳環,回家后發現耳墜上有一細的裂紋。王小姐立即趕回商場要求換貨。但商場卻表示,鉆石耳環屬貴重商品,按行業慣例不予退換。消費者多次要求商場到消協調解,都被其拒絕。 點評意見:免責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為具有特殊性就不論何種情況一概免責。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么商家就應該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對有質量問題的商品給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商家打著“特殊”商品的旗號,做出在任何情況下都離柜不認的聲明,規避了其商品質量擔保責任,顯然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不平等條約No.5 商場兒童樂園規定——發生事故本商場拒不負責 典型案例:2006年2月12日,黃女士帶著3歲的女兒來到了二七北路上的某大型超市購物,孩子每次來都要玩會超市門前的小電動木馬,按照以往的習慣,黃小姐把孩子交給服務員看管,便進去超市購物。從超市出來后,孩子一看到媽媽,便立即從開動著的電動馬上爬下來,結果頭磕在了電動馬上,頓時血就流出來,經醫生診斷是輕微的腦震蕩。黃小姐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等有關費用,可超市的負責人認為:“我們超市的這些電動馬是免費提供給顧客的小孩使用的,再加上我們有店規,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商場拒不負責。所以你的賠償要求,我們無法滿足。” 點評意見:一些大型商場為了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游樂園。但商場卻以“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店堂告示來規避法律應盡的義務。《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商場以此條款作為店堂聲明,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文/商報記者 曾珂 夏敏 中消協2005年十大不平等條款候選條目 1.買一贈一,贈品、獎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換。 2.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3.消費者在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 4.商場兒童樂園規定: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商場拒不負責。 5.《超市存包須知》:寄物柜是服務性質,超市不負保管失竊及賠償責任。 6.種子包裝標簽:從購種之日起15天內請試芽,若出現芽率不夠,可攜帶包裝袋及所購種子的收據到所購處協調解決,過期視為合格產品,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7.種子包裝標簽:因種子本身具有復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于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后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 8.《某移動電話入網協議》規定:乙方(消費者)移動電話被他人非法并機或被盜用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9.用戶如果不使用以上業務必須在X年X月X日前到通訊公司或撥打電話取消相關業務,否則視用戶默認同意使用,如果發生欠費,將在預存話費中抵扣。 10.某銀行注銷卡申請書規定:(消費者)同意自遞交申請之日起45天(含45天)內繼續承擔被注銷卡產生的風險損失。 11.銀行公告:用戶必須統一辦理銀行卡,不允許用現金繳費,不辦卡者就不給代收水電費。 12.購買車輛第三責任險必須購買車輛損失險和玻璃附加險,否則不予辦理。 13.某保險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則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14.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若乙方(開發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萬分之二(每天30元)罰款給甲方(業主)。甲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繳款的,超過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給乙方,如甲方沒有履行約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權扣除所繳房款的50%。 15.某《商品房買賣合同》規定: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不屬于買受人,買賣雙方同意屋頂和外墻面廣告權、會所、休閑娛樂設施及其他賣方投資建造的經營性房產和設施權益屬于出賣方。 16.某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規定:在停車場停放自行車每月每戶X元、摩托車X元、轎車X元。車輛損壞或丟失及車內物品丟失或損壞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17.某自來水公司收費規定:自來水公司按最低用水量實行低度收費,用戶每月最低用水量為6噸,不足6噸按6噸收取水費。 18.照相館聲明:如遇意外損壞或遺失,只賠償同類、同量膠卷,不負擔其他責任。 19.洗衣店規定:衣物洗滌毀損,賠償額不超過洗滌費的10倍。 20.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賠須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