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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消委會手機三包規定研討會實錄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3日 08:51 新浪財經

  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手機“三包”規定研討會實錄

  會議時間:二○○六年三月二日上午9:30—11:30

  會議地點:重慶市工商大廈12樓會議室

  參會人員:市消委趙菁秘書長、羅霞副秘書長、王震宇副秘書長、王化田、投訴部喻軍主任、法律事務部羅智、市工商局12315信息中心許平副主任、消保處馬海曉、江津消委吳家瓊秘書長、永川消委謝榮秘書長、九龍坡區消委副秘書長陳涌、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賀天強律師、重慶渝一律師事務所丁軍律師、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鄧智勇律師、重慶博強律師事務所帥元安律師、重慶誠泰通信公司(手機經銷商)鄭金鳳經理、重慶恒生公司(摩托 羅拉指定維修商)劉若韜經理、消費者夏添、消費者李軍等。

  會議主持:王震宇副秘書長

  研討主要議題:

  1、“三包”期內手機因質量問題多次修理仍無法正常使用,要求退貨,卻要付出高額折舊費,對消費者公不公平?是否應收折舊費?

  2、手機更換兩次,無法正常使用,該不該按購機價格退貨?

  3、手機無完整的外包裝就該不予退換?

  4、修理記錄該不該成為換貨的前置條件?經營者不提供修理記錄應承擔什么責任?

  5、沒有備用機,損失誰來擔?

  6、修理、更換、退貨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由誰承擔?

  會議記錄:

  一、消費者代表發言

  消費者代表夏添:針對折舊費這個問題,從法律上來講,有些不足。經銷商或廠家收了折舊費,但在維修過程中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應該由經銷商或廠家來補償,這樣才公平。現在都是信息時代,手機維修造成我們時間上的耽誤,這個損失該由誰來承擔?收折舊費,按0.5%來收,半年時間這個手機就折舊完了,顯然在法律上有不足。希望在制定政策的時候要考慮消費者的利益,不要只考慮經營者的利益,我們覺得不合理,他們又拿出這種規定,我們也就不好說了。

  消費者代表李軍:折舊費比例比較高,與《消法》的主要精神相悖,建議降低收取比例或者取消。手機作為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一種通訊工具,應保證商品的質量性能,讓用戶能正常使用,經營者不應該逃避對其生產、銷售的商品出現的瑕疵和質量問題應承擔的責任,在“三包”規定中應該充分體現出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經營者代表發言

  鄭金鳳經理:在實際操作中也遇到很多困難。比如說折舊費,我們在遇到這種情況下,在我們能承受的情況下,盡量滿足消費者的要求,但對于折舊費,廠家要求必須要收取,換回的貨我們不可能退回廠家,損失廠家也不承擔,按《消法》的規定,廠家也不承擔責任,我們公司是高于“三包”在執行,每年在這方面都要損失幾十萬。對于維修記錄,我們都有工單記錄,也告訴消費者要保存好,但往往消費者不重視這個問題,到時出現糾紛也拿不出來,有些事情是互動的。對質量問題,作為經營者我們也希望產品質量是好的,但誰也不能保證一點不出問題,如果出現問題,協商解決。我們也希望國家出臺相關的規定,對生產廠家的質量把關更嚴,故障率更低一點,更好為消費者服務。“三包”規定中,并未把廠家放在里面,很多問題是廠家的責任。在“三包”期內,我們按消費者要求退貨,不收取消費者的折舊費,廠家也只換新機給我們,從價位上來講,電子產品的價格調整很快,我們實際的操作是按現行新機價折價,換其他品牌的手機,但這其中的損失廠家是不承擔的。

  對質量問題,國家應該在各個省設鑒定機構。

  關于鑒定,確實有些時候不好認定,因為電子產品的特殊性,還要依靠一定的網絡支持,不好作判定。

  劉若韜經理:鑒定也是我們維修商扯皮最多的問題,對故障的判定我們執行的是廠家的標準,不是消費者的標準。對送來的手機能不能包修,主要看我們能不能在廠家報銷,如果廠家不報銷,就只能扯皮。維修記錄也與此有關,如果是屬于廠家認可的故障范圍,我們就登記并上網,出現兩次同樣故障的有效記錄,就可以換貨,有些故障是因為誤操作或者軟故障造成,經過我們很簡單的處理就解決了,就不算維修。因為維修記錄都要上網,只要有同樣記錄都看得到,所以我們公司對一定要在“三包”卡上登記維修記錄沒作要求。有些鈴聲小了調一次也要算成維修?我說不是,你說是,兩個說了都不算,所以急需一個中間的機構來鑒定、裁決。

  三、地方消委會意見

  趙菁秘書長(重慶市):手機出現質量問題,反復修理后消費者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退貨,但要以購機價每天0.5%的比例收取折舊費,照此計算,一個正常的手機不到7個月(200天)就全部折完了。各位秘書長也可以從日常受理的投訴情況來說一下消費者在這方面的反映,提供一些數據給大家參考、討論。從去年重慶市消委系統受理投訴的統計來看,手機投訴在所有單項商品中投訴量第一,問題比較多,其中就涉及“三包”規定,老百姓不服,反映比較多,我們處理起非常困難,所以手機投訴解決率相對比較低。如果經銷商、維修商態度比較好,與我們配合,可以通過協商,高于“三包”規定給予解決,但如果經銷商和維修商堅持要按制度辦,我們就沒得辦法,找不到更有說服力的依據來說服人家。

  從國外的情況來看,發達國家對退換貨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有質量問題,經營者都要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前提首先是質量問題是經營者由產生的,不是消費者的責任。很多企業在國外這方面的規定要好得多,但到了國內就根據我國的規定降低了標準。我有個觀點是在制定規章制度時,究竟是要向先進的靠,還是要朝后面走的問題,這也是一個疑問。

  對制定“三包”規定的基本精神也表示理解,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既要盡可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要促進、拉動經濟的發展。由于高科技產品在中國發展比較晚,可能行政部門在制定過程中就有些局限,確實也有缺陷。如果真正按《消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角度講,不能說因為要促發展,就讓消費者為質量不好的手機來買單,從情理上也講不通,我覺得現在不能講情。現在手機行業發展已經走入成熟階段,應該有向前看的精神,不能永遠為了適應目前的不發達,推行的政策也往不發達靠。我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應該朝前走,只要是與法律不相符的條款,都應該按法律的要求去修改,不能再找客觀原因。比如誤工補助,很明顯應該補償,有些經銷商修一兩個月,消費者沒有手機用,耽擱了消費者很多事情,消費者很老實,來問我們該不該要備用機,我告訴他們經營者肯定要提供備用機。在執行“三包”規定的過程中,走入了怪圈,從現實來說,手機投訴數量越來越高,甚至高于鞋類和食品的投訴,說明確實存在問題,應該從法律的角度來修改。對質量的鑒定尤其在重慶是難上加難,質監局做了很大的努力,但受到經濟條件的局限,現在也只能做一些很簡單的檢測。質量是否有問題,企業說了不算,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老百姓肯定不服,而目前90%的檢測報告出自于企業,經銷商也沒有辦法,因為是廠家指定的,而且要求消費者自費送檢,造成兩難的境地,把消費者難到了,一是在重慶找不到檢測機構,現在只有北京和上海能檢測,二是可能要拿出高額檢測費,足以買個新手機了,這樣的門檻讓消費者沒有辦法。所以這里有兩個問題要我們考慮,一是現在的手機“三包”規定,從法律角度講究竟是否合理合法,不合法就應該修改,二是現有條款應該落實,呼吁經營者首先帶頭真正落實國家現有的規定,提倡誠信的經營者執行高于國家“三包”規定的標準,幫助我們處理一些手機的投訴。老百姓找到我們多數都是取不到證,沒有辦法,希望經營者和消費者在投訴后,能在消委簽訂一個約定,如果手機質量有問題,檢測費由誰來承擔進行事先的約定,并由經營者墊付,表示一種姿態,我覺得這種方式可以減少一些糾紛。從經濟的發展來看,我們應該多鼓勵先進的優質的品牌,而不應保護產品質量和服務不好的企業,從我們的投訴情況來看,有些品牌還是不錯的,從根本利益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消費者的宣傳只能是一個方面,我們不可能讓消費者成為專家,讓消費者什么都懂是不現實的,關鍵還是這個行業的有關企業真正自覺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高于現行“三包”規定來為消費者服務。社會在前進,法律在前進,這個規定也應該向前進。

  大家剛才提出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生產廠家的責任在“三包”規定中沒有真正體現,生產廠家成了大哥大,所有的都需要他來認可,這是由生產廠家來起草“三包”規定的最大弊端,先把自己的責任排開。

  羅霞副秘書長(重慶市):廠家將很多職責委托給了維修部門,因此維修部門有責任向廠家反饋消費者的意見。你能在網上查你的維修記錄,但消費者并不知道。只要有維修就應該如實記錄,消費者有權了解真實情況,這與維修商和廠家之間的結算不應該有關系。

  王震宇副秘書長(重慶市):這次會議主要討論手機“三包”規定的有關問題,根據中消協的安排,將在3·15期間,開展消費維權觀點網上辯論活動,我市研討的內容為手機“三包”規定。手機“三包”問題從全國2005年消費投訴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每十件投訴中,就有一件是手機問題,因此,手機質量及售后“三包”問題一直是投訴熱點。現在開始發言。可以先就退貨收取折舊費的問題進行討論。

  現在手機的故障種類已遠遠超過附錄3《性能故障表》中所列的項目了,操作性值得商榷,有更新的必要。

  對于第4個議題:修理記錄該不該成為換貨的前置條件?經營者不提供修理記錄應承擔什么責任?大家有何看法?如何經營者不出具修理記錄,有沒對策?

  有很多問題,比如不振鈴、不能正常關機等,其實根本不用鑒定。我建議行政機關就應該抓幾個這樣的典型案例,處罰經營者的無理拒絕、故意拖延行為。

  王化田副秘書長(重慶市):我介紹一些背景資料。這個規定正式出臺之前,國家質檢總局和中消協專門組織了一次培訓,落實了這個規定,我參加了這次培訓,據我了解的情況,這個規定實際上是由生產廠商代為起草的,由于這種規定專業性比較強,有些行政部門在技術上無法解決,所以委托廠商起草,那么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規定,到底是為經營者服務還是為消費者服務,就不言而喻了。對于折舊費,我認為收取費用來講,是公平,但這樣高的費率是明顯不公平。當時我們也提出了意見,國家質檢總局也沒有明確的說法。

  今天的討論不針對經營者,也不偏向消費者。十九條中規定退貨的前提是符合換貨條件的,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愿意換,才收取折舊費,并不能籠統地理解為凡是退貨都要收取折舊費。

  整機的包修都是1年,為什么折舊會比包修期還短。今后服務在實際操作中有兩個問題,一是不填維修記錄,投訴中受理了不少,違規操作。二是第二十條中規定換貨要換新品,特別突出的是,主板是手機的核心,現在普遍情況是換主板不是換新的,都是換舊的,經營者的解釋是,換貨是換整機,主板不算貨,這是個黑洞。

  第一,我們應該呼吁國家有關部門盡快論證、修改這個規定,不完善的完善起來,不合理的修改過來,這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呼吁生產廠家、經銷者、維修者在沒修改前,嚴格執行現有的規定。比如填寫維修記錄,“三包”規定中明確要在維修憑證上記錄,不是你維修者自己記錄就行了的,這很明確,因為退換貨時要憑“三包”維修記錄,不是憑你網上或其他的記錄。換貨的問題,相當嚴重,如換主板大多采用舊主板,我認為維修者應該憑良心來做事,主板價值占到整機的80%以上,如果主板換成舊主板,手機也等同于是舊手機了,在修改的時候,應把這個問題明確出來,換主板必須換新的。

  關于舉證問題,我認為“三包”規定中應該引入舉證責任倒置,既然生產廠家和維修者通過鑒定認為是人為造成的,那么請你拿出人為造成的證據來,在哪個地方、什么時候、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拿不出人為造成的證據,就應該承擔責任。

  “三包”中規定了應該按購機價退貨,就應該執行。“三包”中沒有規定退貨要有完整的外包裝,那么這就不能成為拒絕退貨的理由。7天、15天的退換貨都不應附加條件,消費者自己選擇,超過15天進入“三包”期的有一定條件,就要看性能故障,使用性能就看附件3,安全性能就看是否危及消費者生命安全和生體健康,這是非常清楚的。

  至于維修記錄該不該成為換貨的前置條件,沒有前因就沒有結果,應該有維修記錄,但不提供維修記錄怎么辦,這里面也說明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不到位,監管不到位,也呼吁行政部門嚴格監督,嚴格執法,該警告的警告,該處罰的處罰,向社會公布。就重慶而言,沒有公布過一家,所以行政執法部門也有值得研究的問題。

  規定中也明確說了如果不提供備用機,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損失理所當然。這些在修改的時候都應該非常明確的規定出來。

  在修理、退換貨中產生的合理費用,應該參照《消法》中的相應規定來執行。維修者應該主動承擔,除非消費者放棄,那也可以協商。

  最后,呼吁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做出高于“三包”規定的承諾,比如說折舊費的問題,雖然這種情況很少,但費率確實非常不合理,如果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來考慮的話,都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三包”規定中也是鼓勵經營者做出高于“三包”規定承諾的。

  吳家瓊秘書長(江津消委會):收取折舊費不公平。按十九條規定,退換貨有很多前提條件,限制了消費者,說明手機的質量問題已經相當嚴重了,才能換貨,最不公平的就是修理兩次以上不能退貨,只能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從我們處理的投訴上,消費者有的修了五、六次,也只能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不能退貨,也不能換其他牌子的手機,如果要換其他牌子的手機,必須收取折舊費,這在我們處理投訴中感覺相當難的。

  有些邊遠地區的消費者,為了多次維修,誤工費、差旅費也存在,也有消費者要求賠償。

  許平副主任(重慶市工商局12315信息中心):從12315受理投訴情況的來看,消費者選擇商品時最好考慮信譽較好的商家,一般信譽好的企業執行“三包”的情況還是比較好的。

  由于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主體不對稱,消費者對手機這種科技含量比較高的商品,沒有辦法去認定是使用不當的問題還是質量問題,所以很多時候是“三包”規定沒有落到實處。從我們接到的投訴來看,作為退換貨的前置條件,很多時候是經營者要求消費者出具檢測報告,由于廠家、經銷商、維修商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怎么能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檢測出來就說是使用不當,是人為原因造成的,明明一看就知道是質量問題,比如黑屏、顯示不清,經營者也要求出檢測報告,那么是不是一定需要檢測報告,才能作為退、換的依據。

  另外,規定了要提供備用機,經營者應該主動提供備用機,實際情況是,消費者不知道,經營者就不給。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維修不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維修記錄是否是客觀公正的,哪個來監督,如果不出具維修記錄,承不承擔責任,由誰來處罰,這在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不履行義務由誰來監督,是不是應該有個中立的機構,比如一個法定的機構對這些行為進行監督。

  “三包”規定在實際中未得到落實,有時候經銷商、廠商、維修商互相推諉,以各種理由拒絕消費者的要求。所以除了修改以外,還有落實的問題。實際“三包”規定對經營者也有一定的制約,比如換機,經營者為消費者不停換機,也承擔了責任,付出了一定代價,同時在現有國民素質的情況下,部分消費者鉆法律的空子,不停地換機用新機。當然折舊率定得不合理,“三包”期是一年,最少要保證消費者能正常使用365天,而且再規定一個上限,比如折舊不得超出購機價款的百分之多少。

  由于取證相當難,目前12315還沒有受理到經營者故意拖延時間,規避民事責任的案件。所以“三包”規定的不完善,對我們行政機關執法也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售后服務部的授牌不是消委、工商或質監局的授牌,而是廠家指定的,行政機關不可能做責令其摘牌或取消維修資格之類的處罰,完全插不進去,而且由他們出具的質檢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值得考慮的。

  喻軍主任(投訴部):手機問題一直是我們受理和處理投訴熱點和難點。有幾個問題提出來供大家思考:一是手機升級算不算維修;二是現在市場上很多換機都只換機身,不換電池,那么換機、退機應該如何計算;三是爆屏的問題,原因有很多,不排除質量問題;四是入網標識的問題,如果沒有入網標識的質量合格手機上市交易了,這算不算欺詐。經銷商和生產廠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但這個責任一直放在經銷商的頭上,而不是在生產廠家的頭上,關鍵責任在廠家身上,而廠家把責任推給了經銷商,我認為應加重廠家的責任,提高產品質量。

  謝榮秘書長(永川消委會):從永川市消委接到的投訴來看,手機投訴量最大,也最難解決。首先是鑒定難,永川的特約維修點特別少,絕大多數品牌的手機都要送到主城區才能檢測,即使很明顯的質量問題,商家也要提出必須根據檢測報告才能退換貨,否則廠家不認賬,以一句“人為的”拒之門外。作為消委要幫消費者說話,拿不出有力的證據,也很難辦,這是個很大的問題,主要責任還是在廠家,“三包”中約束廠家的條款太少。

  對于折舊費,客觀上,就消費者而言,多少還用使用了的,一點磨損費都不收,也不合理,應該把比例縮小,對雙方都公平。

  修理記錄該不該成為換貨的前置條件?我認為不能作為退換貨的條件,“三包”規定中沒有提及,我們也遇到過這樣的投訴,一般我們都要求商家必須退換貨,至于廠家的要求我們不認可,因為“三包”中沒有相應規定。

  據我了解,永川的經銷商有90%都不做維修記錄,消費者也拿不出記錄證據,商家只是說“拿來看了一下,沒修”,這是商家有意逃避責任,所以這是“三包”規定沒有真正落實的地方。要在“三包”規定中明確經營者必須填寫維修記錄,并說明如果不填寫,又怎么處罰,由誰來監督,可以由工商局實施處罰,也可以消委監督。

  備用機問題,在永川是有時給,有時不給。有些經銷商鉆空子,“三包”規定中要求修理者提供備用機,而永川很多是送到主城區維修,經銷商就說他不是修理者,只是幫消費者送修,所以沒有提供備用機的義務。區縣這種不提供備用機的情況很普遍,有些提供的備用機根本不能使用。

  經銷商應該承擔消費者因維修、退換貨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因為地區不同,費用差異比較大,所以不能固定,合理就行了。

  四、律師代表發言

  鄧智勇律師:消費者與手機銷售商是合同關系,按《合同法》的精神,應按合同約定賠付,沒有約定的,按法定程序或實際損失賠理,收取折舊費是指銷售商按照手機現在的價值賠給消費者,而不是賠個新手機,從這個意義上講,收取折舊是公平的。但關鍵的問題是在費率怎么計算,這個費率肯定不公平,也不用討論了。還有個問題沒解決,消費者使用了手機就要收折舊,而手機質量有問題,耽誤了消費者的生意或者占用了消費者的時間,這個損失沒有考慮進去,在合同中未涉及,單獨來考慮消費者使用手機的折舊,首先保護廠家的利益,是規定錯誤的根本問題所在,不能保護。首先是廠家的過錯,因質量問題才導致了“三包”的問題,廠家認了就行了。收取折舊費在法理上有其公平性,但處理起來是個問題,消費者承擔的損失更多,所以在法理上應該根本鏟除這條。對等的權益都有保護了,才可能考慮廠家的損失。

  如果“三包”期是10年的話,消費者使用了9年,那么消費者還是受了很大的益處,對廠家也有不公平。

  針對剛才趙秘說的這個情況,可能也考慮了國情,如果要求太高,可能企業也受不了。

  處罰是一方面,關鍵是誰來收證據?110出警顯然不合適,打12315又不可能立即到現場,律師來又要收費,而且律師取證也不算。

  經營者都不好鑒定,消費者更難,所以舉證責任還是拿給經營者先扛下來再說好些。

  賀天強律師:我的觀點是收取折舊費,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的依據,也談不上公平。消費者購買手機,與廠家或銷售商建立的是合同關系,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由于手機的質量問題,多次修理仍無法正常使用,要求退貨,就要追究這個違約責任到底是誰的問題,很清楚在這個前提下,違約責任應該是經營者,應當賠償消費者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從法律的角度講,折舊費沒有一個法律認可的說法,不能僅僅以《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作為依據,來強調是依照法律執行,實際這個《規定》還不是法律,是行政規章,從立法層面上來講,應該是全國人大或常委會通過的,國務院通過的都只是行政法規,我認為從法律角度講,是站不住腳的。據我了解北京有個消費者狀告頒布這個《規定》的三個部門,違反了上位法。再以這個來強加消費者收取折舊費,等于就是讓消費者作為無過錯方,要為違約方的責任來買單。消費者希望得到一個能正常使用的手機,現在出了問題,不但不賠償,還要算折舊費,無論從情理還是從法理,是不能站住腳的。剛才王秘說了起草的背景,立法是有傾向性,至少是不公正的,消費者是弱勢群體,應該更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對整個行業的發展也是有利的。修理次數和退貨的過程越長,反映出的手機的質量問題越多,到最后反而沒有責任了,這對生產優質產品的廠家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對消費者也不公平。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收取折舊費是不成立的,修理、更換手機的合理費用也應該由經營者承擔。至于引起換貨的前提條件就更不值一駁了。為什么現在因手機問題起訴的很少,也是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心理,認為手機也不是很值錢的商品,如果要作為一個單個的個體來維權,投入的精力可能會很大,所以我認為在消費糾紛的處理上,應確立一個由敗訴方來承擔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的制度。如果消費者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來挑戰,針對這個《規定》中收取折舊費的問題,廢除是遲早的事情。

  這種情況也不合理,違約的一方是經營者,作為消費者,經過多次修理,可能對產品已經失去信心了,可能人家會認為即使再換,也會再出現同樣的情況,這個事情就會拖成無限期。從《消法》的角度講,消費者的選擇權應該也在這個地方要體現出來,你讓消費者別無選擇地繼續使用這個手機,這不能成為收取折舊費的前提。

  丁軍律師:從《合同法》的角度講,經營者不但不應該收取折舊費,消費者因修理換貨造成的經濟損失,還應該由經營者來承擔。根本是因質量問題造成的退換貨問題,實際是對合同的一種修改,承擔違約責任。

  帥元安律師:我認為十一條、十二條對退換貨的時間規定太短,短得不切合實際,往往拿到一個新手機,對其功能都還未了解清楚時,都已超過退換時間了,這顯然是在克扣我們,這應該改,至少是上月,如一個月可以退,三個月可以換。第十六條的規定,對60天都未修好的手機,的確會心有余悸,60天都修不好的東西還是什么信任度,應該改為退貨,這個規定對消費者太苛克。

  第十九條有幾個問題,符合條件在前面已經有了,即修理兩次,并且修理還在60日以內,在如此苛刻的情況下,還要消費者承擔折舊費,的確是雪上加霜了。對于折舊費的計算時間,聽起來合理,實際上沒有合理的地方,修復占用和待修時間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消費者無法掌控的。現在很多維修商根本不填寫維修記錄,也無從計算這個時間。這個0.5%的折舊率沒有測算依據,從來沒有誰用了6個月的時間就把手機拿來報廢的。在修改的時候,應該拿出一個折舊費率計算的依據,這個依據也不是信息產業部一個部門左右得了的,還要有消委的共同參與,得出一個公正合理的數據出來。還有就是與《合同法》有沖突,守約方還要受到懲罰,違約方還要得到利益,顯然是不公平的。如果從上位法管下位法,法律管法規的角度,我認為這個規定應該符合《合同法》的要求,現在是用它來制約消費者了。

  對二十九條,關于委托鑒定,應參照重慶市的《消條》第四十二條,對鑒定費由經營者墊付,因為往往這條把消費者限制死了。另外,鑒定機構與經營者的關系特殊,老子當運動員,兒子當裁判,永遠都不公平。

  第三十條,提法有些問題,手機問題就是信息產業部的職責范圍,而信息產業部就是維護手機經營者的利益的。

  大家一致認為:商品外包裝是否完整不應作為退換貨的前提條件,因為在現在“三包”規定中,對此沒有規定。而且從生活習慣上來講,要將在長達1年的“三包”期中保存好外包裝等物品是不具操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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