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長沙3月10日訊 (記者 馮鈞) 今天,湖南省工商局和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召開了3.15新聞通報會,會上公布了湖南工商系統2005年消費十大維權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一半是服務類投訴。
旅游遭遇甩客依法維權案
2005年8月湖南某旅行社與消費者胡先生等6人簽訂九寨溝黃龍旅游合同,并委托中青旅成都分社負責該團旅游接待工作。期間,胡某等人因不滿導游和司機強制購物要求,雙方發生爭執。司機竟不顧陪同導游的勸阻,將旅客丟在半路。胡某等人只得重新花1400元租車完成行程。
長沙市工商局接到申訴后,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責成中青旅成都分社賠禮道歉,退還消費者胡先生租車費1400元,并補償胡先生等人損失6000元。
施工違約調解案
2005年8月株運集團貨運公司90戶職工與某燃氣公司簽訂管道燃氣設施建設協議,每戶交納了2800元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合同規定3個月完成安裝任務,但該公司直到12月8日才安裝完畢。此時,株洲市天然氣居民用戶家庭管網設施建設收費標準自2005年12月1日起調整為每戶2460元。90戶職工對某公司遲延工期,致使新價格公布后一個星期仍不能正常供氣的行為進行申訴,并要求按政府標準退還差額。
株洲市工商局接到申訴后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每戶按新標準2460元收取開戶費,余額共30600元,抵用戶燃氣使用費。一起集體申訴得以順利平息。
商品房延期交付賠償案
2004年5月,消費者魏某與湖南某置業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預交了定金。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4年8月31日,后因公司原因延期到9月29日才交付。魏某辦理交接房手續時,發現房屋有三處明顯質量問題,由此拒絕辦理交接房手續,要求公司盡快修復,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005年3月15日,長沙市消委受理了魏某的投訴,市消委依據《合同法》和《購房合同》,多次召集當事雙方協商調解,并明確違約責任,由湖南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賠付消費者魏某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2.5萬元。2005年4月8日,魏某順利從該公司辦理了交接房手續。
銷售不合格建材賠償案
2004年底貴州省岑鞏縣羊橋鄉在懷化市河西建材市場經營戶趙某處購買水管7000米,作為省級扶貧項目羊橋鄉集鎮居民供水重點工程的主體材料。2005年2月,工程完工放水試驗時,水管19處發生爆裂。經送檢,此批水管屬不合格產品。
懷化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和消委接到投訴后,對這一涉及扶貧項目的質量投訴高度重視,奔波于兩省間展開調查,最后責成經銷商趙某賠償岑鞏縣羊橋鄉4.5萬元,并依法對趙某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進行了查處,使一起跨省消費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小車起火以舊換新調解案
消費者劉某于2004年6月購買的一臺價值23萬余元的某品牌小轎車,在2005年5月行駛時突然起火,造成車輛燒壞。
婁底市工商局接到消費者申訴后,立即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并召集廠家授權處理此事的經銷商和消費者進行調解,最終達成由消費者承擔2萬元的折舊費,以舊車換回一臺價值24萬元的該品牌新款轎車。
強制收取炫鈴服務費案
2005年5月,不少消費者反映:中國聯通某分公司發短信為用戶免費開通一個月的炫鈴業務,但未告知消費者相關的操作程序,如果消費者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取消,第二個月就開始收取炫鈴業務費。
株洲市工商局12315接到消費者的申訴后,及時與該分公司取得聯系,公司對工作不當之舉表示歉意,并聲明今后炫鈴業務第一個月免費為用戶開通,月底將主動為用戶全部取消,只有用戶明確要訂制,才會收費。
強制搭售金穗卡消費侵權案
2005年2月l0日,衡山縣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在為長沙鐵路總公司衡陽火車站代售火車票時,強制搭售金穗卡。
經查,2005年2月8日中國農業銀行某縣支行在其營業場所懸掛告示,內容為“農歷正月初二本部代售火車票,凡需購買者,請帶本人身份證先來我處辦理金穗卡......”,并在該縣電視臺廣告宣傳20天。消費者在某縣農行營業部購買火車票時,由于沒有辦理金穗卡,就不能購買到火車票。
衡山縣工商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當事人強制搭售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
熱水器違規安裝致傷亡案
2004年11月19日消費者秦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家用燃氣熱水器一臺,因超市安裝人員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安裝,11月26日晚秦先生的妻子和女兒在洗澡時雙雙煤氣中毒,7歲女兒死亡,其妻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但留下嚴重后遺癥。
長沙市工商局接到秦先生的申訴后,經過三個多月細致調查和耐心協調,依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責成超市一次性賠償消費者31.3萬元。
無照加工鹵制食品案
2005年9月9日,永州市工商局接群眾舉報,將正在加工香腸、鹵鴨的三個地下鹵制食品加工廠一舉查獲,當場查扣加工原料和成品4150公斤及價值近20萬元的鹵制食品加工設備。
經現場檢查,這三個地下鹵制品加工廠均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衛生條件極差,并在其加工的香腸中違規使用了國家禁止用于食品加工的工業鹽。永州市工商局依法責成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加工的成品及原料,收繳加工設備,并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罰款。
銷售不合格農藥案
2005年8月,郴州市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查處了郴州市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農藥案。
經查,郴州市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2005年以來,購進一批偽劣農藥在市內銷售。工商執法人員在其經營場所查扣了“果病殺星”等9種農藥,價值6萬余元。經檢測,該批農藥為不合格產品。
郴州市工商局依據《產品質量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農藥,并處罰款137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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