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骨灰被冒領引發國內罕見鑒定糾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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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0日 10:03 中國消費網 | |||||||||
核心提示 存放在包頭市固陽縣民政局殯葬管理所的骨灰不翼而飛,為了找回去世親人的骨灰,亡者親屬們訴諸了法律。法院判決由包頭市固陽縣民政局追回骨灰。到此,事情看似已經塵埃落定,但是,亡者親屬認為,骨灰即使被找回來,又該如何判定此骨灰就是自己親人的呢?為此,引出了全國罕見的骨灰鑒定糾紛事件。
(事件)骨灰不翼而飛 3月8日,記者見到了滿面愁容的曹美玲,一提起父親骨灰丟失的事情,曹美玲就滿眼含淚。 1996年1月,曹美玲的父親去世后,曹美玲和弟弟曹喜玲將父親的骨灰寄存在包頭市固陽縣民政局下屬的殯葬管理所,并辦理了骨灰寄存證,按年繳納存放費用。 2004年農歷七月十五,由于自己生病住在醫院,曹美玲沒有像往常那樣去父親的骨灰寄存處祭奠父親。2005年春節那天,曹美玲病情好轉后就帶著家人和弟弟前往殯葬管理所給父親掃墓。可是,走到父親骨灰寄存的位置時卻發現,骨灰盒不見了。當曹美玲向護陵人員李某了解情況時,被告知父親的骨灰盒已經被人取走了,并拿出了殯葬管理所的手續,取骨灰的手續是殯葬管理所所長李明出具的。由于當時正是春節大假,所長休息,所以只能等到春節長假結束后,再向所長詢問詳細情況。 曹美玲和家人悶悶不樂地回到了家中。回家后還得強顏歡笑,瞞著86歲的母親。 曹美玲對記者說:“把父親的骨灰寄存在殯葬管理處未下葬,就是要等到母親百年后一起合葬,而且自己和家人從來都沒有取出來的念頭,再說,取骨灰要憑骨灰寄存證才能取走的呀,骨灰寄存證一直在我的手里,怎么會沒有證件就讓人取走父親的骨灰呢?” (矛盾)家屬拒絕接受協調解決 長假一過,曹美玲便向包頭市固陽縣殯葬管理所所長李明了解情況,李明給他們出具了一個事由經過的材料:2004年6月10日下午下班的時候,有兩個男子(其中一個本地口音)急急忙忙來到單位,要取走存放在骨灰堂曹自新的骨灰,但寄存證丟失,聲稱亡者之女有病,經人看后說把亡者骨灰入土埋葬即可安然無恙。當時兩人情真意切,故我未加深查便同意領取骨灰,但回家后仔細琢磨覺得不妥,立即騎摩托趕到了烈士塔,但骨灰剛被取走。 據了解,骨灰存放規則里有明確規定:取走骨灰必須繳銷骨灰寄存證。如寄存證丟失,須持單位介紹信辦理。 之后,曹美玲及家人要求包頭市固陽縣民政局殯葬管理所為他們找回父親的骨灰。2005年3月,得到線索的固陽縣民政局殯葬管理所的曹衛平與兩位民警前去陜西省榆林市骨灰的領取人那里了解情況。 曹美玲對記者說:“他們回來后告訴我們,剛開始那邊人不承認拿走了骨灰,后來承認了卻稱堅決不給,至于是否下葬不清楚,并告訴我們,他們對管理不善有責任,可以給我們一些補償。” “我們想要的是拿回自己父親的骨灰,并非其他的目的。”曹美玲氣憤地對記者說。 曹美玲姐弟認為,骨灰被人取走時隔半年,包頭市固陽縣民政局殯葬管理所并沒有采取任何積極有效的措施將骨灰追回,現在卻以補償作為解決問題的砝碼,他們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 (調查)殯葬管理部門道出隱情 此后,他們又多次找過固陽縣民政局殯葬管理所及其上級部門——固陽縣民政局,可事情卻沒有一點進展。無奈之下,曹美玲姐弟于2005年3月28日將固陽縣民政局和固陽縣殯葬管理所告到固陽縣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曹美玲、曹喜玲稱,父親的骨灰被人取走半年之久,被告都沒有通知原告,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將骨灰追回。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追回父親曹自新的骨灰,對骨灰進行司法鑒定,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訴訟費和車旅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固陽縣民政局委托代理人認為,固陽縣殯葬管理所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承擔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能力,被告同固陽縣殯葬管理所只是行政上的管理關系。由于固陽縣殯葬管理所個別工作人員的不慎,致使寄存的骨灰遺失,造成合同不能履約,其法律責任只能由固陽縣殯葬管理所獨立承擔,因此原告將固陽縣民政局列為本案屬訴訟主體不當。 固陽縣殯葬管理所委托代理人稱,骨灰是被曹自新的孫子曹小飛領走。其經過是曹自新建國前在老家由父母包辦婚姻,娶妻生育一子叫曹建文。建國后曹自新自由戀愛,娶妻又生育一子曹喜玲、一女曹美玲。在2004年6月初,曹建文之子曹小飛等人來到固陽縣殯葬管理所謊稱骨灰存放證遺失,家中有一女一兒生病,要將曹自新的骨灰帶回老家安葬,這樣兒女的病就可痊愈,于是領走了骨灰。2005年3月4日,曹小飛承認冒領了曹自新的骨灰,但是不愿將骨灰歸還給曹美玲、曹喜玲,愿意同原告共同協商曹自新安葬事宜,原告卻執意不肯。故被告認為,法院應當將曹建文等人列為本案第三人一并參加訴訟,同時也同意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對給原告進行祭奠帶來不便表示歉意,并且對此引以為鑒。 事后,固陽縣民政局副局長曹衛平對記者介紹了事情的原委:“亡者曹自新原屬陜西省清澗縣人,在老家有過娃娃親,雖解除了婚姻關系,可有一子曹建文。曹建文讓兒子曹小飛來到包頭編了一個謊言把骨灰取走了。我與民警在去清澗縣了解情況時,曹小飛稱骨灰是拿回來了,可是堅決不給。殯葬管理所造成骨灰被人取走于法于理都是不對的,給當事人造成的痛苦也是我們所不愿看到的。” 曹美玲卻矢口否認了父親曹自新在老家曾有過的婚姻關系。 (糾紛)引發骨灰鑒定難題 2005年11月3日,固陽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存放骨灰的管理單位由于工作人員管理不善,造成骨灰被他人取走,應承擔民事責任。骨灰的存放對原告來講是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需要,骨灰的遺失,使原告失去了祭拜的特定物,對原告造成較大精神損害,故應給予適當精神賠償。兩原告為尋找其父骨灰經濟上遭受了一定損失,其合理的差旅費等應予考慮。為此,判決兩被告固陽縣民政局和固陽縣殯葬管理所將原告的父親曹自新的骨灰追回;同時,兩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兩被告賠償原告為尋找骨灰所花的差旅費183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曹美玲質疑,即使是固陽縣民政局和固陽縣殯葬管理所為他們追回了骨灰,又怎么能證明這個骨灰就是自己父親的呢? 隨后,曹美玲和曹喜玲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判決兩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失費5萬元,并且對骨灰進行司法鑒定。 曹美玲對記者說:“骨灰是兒女們為了悼念去世親人而保存的一種特定物,如果這種特定物已經不是自己親人的了,那么悼念還有什么意義。作為殯葬管理部門,他們完全有條件,也有可能從任何渠道收集來骨灰,甚至于收集來動物的骨灰,骨灰從表面上是根本看不出來區別和差異的,除非能夠做出鑒定或者有一個能讓我信服的說法,來證明骨灰就是我父親的,我才會接受。” 固陽縣民政局副局長曹衛平對記者說:“目前,原殯葬管理所所長李明已經被免職并且給予處分。追回曹美玲父親骨灰這件事我們也在積極地做,對于曹美玲提出的骨灰鑒定,我們只有等待法院的判決,如果法院認為應該進行鑒定,那我們也無話可說。” 據記者了解,現在還沒有機構能夠對骨灰做鑒定。 (編輯:譚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