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興寧礦難16名官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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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10:17 中國消費網 | |||||||||
成123名礦工死亡的廣東省興寧礦難一案8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梅縣、興寧三地法院同時一審宣判,梅州市安監局原局長王卓雄、原副局長李振模,興寧市國土局原副局長李振權等16名被告人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6年。 2005年8月7日,廣東梅州興寧市大興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礦工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725萬元。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和廣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
3月8日上午,興寧礦難一案在梅州市梅江區、梅縣、興寧三地法院同時一審宣判,在此次礦難中涉嫌瀆職犯罪的16名被告人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梅州市安監局原局長王卓雄、原副局長李振模,興寧市安監局原局長劉遠浩,興寧市煤炭局原局長鐘觀文、原副局長賴新泉、曾錫良、陳桂浪在任職期間,未按規定查處大興煤礦無證生產問題;對大興煤礦申辦《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把關不嚴;對煤礦停產整頓工作檢查和督促落實不力。 興寧市國土局原副局長李振權、興寧市國土局原黨組副書記張漢岳在任職期間,未按規定查處大興煤礦非法開采國家礦產資源問題,且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興寧市黃槐鎮原黨委書記練榮華、原鎮長黃益義、原副鎮長謝永青、黃衛新在任職期間,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放任大興煤礦非法生產。 興寧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石兆琪、興寧市公安局原巡警大隊副大隊長賴小強、興寧市公安局原治安科民警潘晉岳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辦理、報批、審批及管理職責期間,沒有嚴格審查把關,致使大興煤礦長期大量購買爆炸物品,長期非法、超強度采煤,形成重大安全隱患。 此外,被告人李振權、曾錫良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大興煤礦礦主的現金和煤礦股份紅利。其中,被告人李振權收受賄賂人民幣20多萬元,被告人曾錫良收受賄賂人民幣8萬多元。案發后,兩被告人均全部退贓。 法院認為,16名被告人在案發后均能主動向事故調查組如實交代問題。被告人李振權有自首、立功情節,曾錫良有自首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振權、曾錫良有期徒刑6年和4年6個月;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潘晉岳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余13名被告人3年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編輯:劉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