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姚芃
在中國,已經使用上天然氣的地方,燃氣計量表是必不可少的。在使用過程中,燃氣表因老化等原因容易發生泄漏,釀成安全事故,直接威脅用戶生命和財產安全。因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明確規定燃氣計量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0年。
然而,就在更換周期到來之際,“燃氣表的更換該不該由消費者埋單”的問題,由成都消費者彭先生狀告燃氣公司事件成為導火索,引爆了這一爭論。
這一問題不僅僅在燃氣方面存在,在供水、供電、供熱等公用事業單位同樣存在。
日前,四川省消委會就此召開了專題座談會,各方代表討論非常熱烈。
“買菜的要為賣菜的備秤?”
消費者代表顏光宗退休前是西南油氣電分公司開發部的主任工程師,熟悉天然氣生產和銷售流程。他說,天然氣從氣井采出到計費氣站、脫硫廠、凈化廠再到天然氣供應商,都有一個計量問題。天然氣供應,一個是管線,一個是計量儀表,“一線一桿秤”是天然氣供應必不可少的工具。按照行業規定,都是以供方的計量為主。這個計量表就是供方的。
“買菜的還要為賣菜的準備秤嗎?”答案是肯定的。這是消費者代表們共同的意見。
誰擁有物權誰埋單
討論中,大家把目光聚焦在了“物權”上,普遍認為計量器具是天然氣供方的收費依據,因此理所當然它屬于供方。
人們列舉了建設部第73號令《關于燃氣燃燒的器具規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在家用燃氣計量表后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不得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文件第30條第4款強調了如果不經燃氣公司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設施要負法律責任。
四川博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文學認為,這個糾紛是供用氣的合同關系,燃氣公司在為用戶開戶以前,收取了初裝費,這也是消費者支付的服務費,而不是購買燃氣計量表的費用。如擦皮鞋的人,要給顧客提供擦皮鞋服務,他就需要買刷子、買鞋油。消費者付擦鞋的錢包括了原材料費用、勞動力費用、服務所需的各種費用。因此不能以用戶支付了開戶費用為由而認定燃氣器具表是屬于用戶所有,就該用戶付費更換。
李文學從所有權關系上進一步的闡述得到了與會其他專家的贊同。他說,事實上用戶并沒有享受到對氣表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1條對所有權有明確規定,假如這個表是用戶的,他不僅享有占有權,還有處分權和收益權。不能隨便動氣表,動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已經不享受處分權。收益權是燃氣公司的。顯然,用戶對表不享有所有權。
四川合泰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何佳林引用了中國大百科全書對物權的解釋:物權是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如果天然氣公司把氣表的產權強加給消費者,消費者對氣表擁有物權,消費者就可以今天安氣表,明天把氣表拆除,可以把氣表安在廚房里,也可以安在陽臺上、過道上,可以把氣表數據改掉,這從理論上說不通,從實踐上更行不通。因此消費者不可能對氣表擁有產權。誰擁有物權,誰負責更換,這一道理很簡單。
保證安全是供氣方的合同責任
合同法184條規定了供氣適用于供電合同,供氣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約定保證安全用氣。何佳林從合同法的角度認為,超期服務表就是不安全因素,供氣方就應當負擔對超期的計量表更換這個責任。
假如說這是一個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2條規定。就是費用不明確,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這一方就是燃氣公司。
公用企業該反思了
今天的中國進入市場經濟已經二十余年了,公用企業還在沿襲一些過時的思路,把負擔推給社會、消費者,顯然不是公平交易。與會不少代表認為,燃氣公司不是一般的工商企業,而是代表政府,代表政府為市民提供基本生存的公共物品的一個公共事業單位,也是壟斷了特殊公共資源和公共產品特種行業經營者,你建不好這個平臺,或者無能力、無資金建設這個經營平臺,那就退出這個市場。公用資源管理和供用單位,應該通過這一次社會大討論進行必要的反思:如何真正早日融入市場經濟社會,如何盡早、徹底的轉軌、轉型。
中消協認為,這不僅僅是一個表的問題,涉及很多領域、很多深層次問題,因此決定把這一向壟斷企業挑戰的話題推向全國,將于3月9日上午10:00至11:30,在新浪財經展開網上辯論,并對辯論意見進行歸納,適時向國家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本報北京3月7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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