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公證處公證員劉乾紀、蔣渝、陳燕坐堂本報,解析于3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法》。公證員提醒市民,公證是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有效手段,可大大減少通過訴訟或其他途徑來處理糾紛的成本。
死者存款 公證領取
市民問:父母去世,生前存單遺失,子女想繼承存款,應該通過什么方式?
相關法條:《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親屬關系、繼承等公證。
公證員支招:劉乾紀高級公證員告訴市民,遇到此類情況,可先到公證處辦理一個親屬關系的公證,然后憑借此公證書到銀行進行存款數額查詢。查詢到具體數額之后,再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憑繼承公證書就可以到銀行支取過世父母的存款。
偷拍出軌 不能公證
市民問:張女士懷疑丈夫與他人有染,想偷拍丈夫出軌行為,以備訴訟之需。她問:公證處可不可以對此進行證據保全?
相關法條:《公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證機構不予辦理的公證包括,申請事項不真實、不合法以及申請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等九項。
公證員解釋:劉乾紀認為,由于張女士所偷拍的內容,涉及其丈夫的隱私。而且偷拍的方式,本身就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她的申請不會被受理。
遺囑公證 指定專人
市民問:李大爺說自己的兒媳婦不孝順,還經常吵著要和兒子離婚。想到自己死后兒媳婦也要繼承自己的房子,他問“有什么樣的方法,可以讓不孝的兒媳即使離婚也分不到房產?”
相關法條:《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贈與、遺囑公證。
公證員支招:蔣渝公證員介紹,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李大爺可以在自己的遺囑中寫明,只將房產留給兒子一人,而不作為兒子和兒媳婦的夫妻共有財產。之后,再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這樣,李大爺過世后,房產就只屬于兒子一人。
親屬公證 應當回避
市民問:馬女士稱,其與哥哥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但是經辦的公證員是其嫂子的弟弟。馬女士問,是否可以像法庭審理那樣申請“回避”?
相關法條:《公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證員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公證員解釋:如果在辦理公證時,有充分理由說明公證員與公證事項申請人之間有近親屬關系,可能影響公證的公正辦理時,可以向公證處提出“回避”申請,請另外的公證員辦理。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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