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公交車不開空調豈能收費
狀告公交公司的消費者因未享受到等值服務而獲得賠償
花了兩元錢坐的是空調公交車,乘客卻享受不到等值服務,公交公司這種行為究竟算不算違約?答案是肯定的。鄭州市蘭先生(原告)為此將鄭州市公交總公司(被告)告到
法院。2月15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退還多收取原告的公交車費1元,并賠償原告交通費3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空調車不開空調惹官司
去年11月19日,家住鄭州市二七區齊禮閻的蘭先生在大學路乘坐了K906路空調公交車,上車后投了2元錢,并索要了車票。在乘車過程中,蘭先生發現公交車并沒有打開空調,車上很冷而且空氣渾濁。“我當時要求司機打開空調時,司機竟說天氣不是太冷,還不到開空調的時候。”蘭先生說,后來他問了氣象臺,得知當天的氣溫最高為12℃~14℃,最低溫度為3℃,人體舒適度為-2級,人體感覺較冷。蘭先生一紙訴狀將該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原被告各執一詞
蘭先生在法庭上訴稱,自己在鄭州市大學路上車投了兩元錢乘坐K906路空調公交車后,索要了乘車憑證。可是,在乘坐過程中,并未享受到應有的空調服務,在感到車內很冷以及空氣渾濁,要求司機打開空調時,該司機竟說水管還沒有接上,后來司機又說,天氣不是太冷還不到開空調的時候,拒絕了他打開空調的要求。
蘭先生認為,自己上車投幣并索要乘車憑證后,就與鄭州市公交總公司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既然鄭州市公交總公司向乘客收取了兩元空調車費,就應當提供空調開放的服務,乘客有權享受應有的空調服務。作為空調車卻不開空調,就少了空調服務這一應有的服務項目,顯然公交公司對收取兩元空調車費的行為構成違約。
在法庭上,蘭先生還提出,空調公交車不能只收費不服務。如果空調車不開空調,其成本的消耗就會隨之降低,鄭州市公交總公司的收費標準也要相應降低,按普通車收費。據此,蘭先生請求法院判令鄭州市公交總公司退還已收取的1元公交車費,責令被告鄭州市公交總公司在不開空調時按普通車價收費,并賠償因此事支付的5元交通費。
而被告代理人、鄭州市公交總公司法制室的徐某在法庭上辯稱:收取兩元公交車費是依據鄭州市物價局2000年3月20日關于K906路空調車專線車票價格的批復。并說,空調車具有綜合性,比如空調車本身還具有成本高、裝備好、坐人少、乘坐舒服等特征,有空調只是一方面,因此收取的兩元費用合情合理,符合服務要求。
判決:被告賠付原告4元
法院認為,原告乘坐被告的空調車,被告收取乘車費后雙方已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被告未履行其開放空調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多收取的1元公交車費及3元因此事支付的交通費。
專家:此案普法意義重大
采訪中,河南省社會科學院的副院長劉道興認為,該案件有普法作用、教育作用。公交公司在服務方面如果提前告示一下乘客,也許會更好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