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在某市經貿工作會議上,去年該市創國家級、省級名牌產品或著名商標的企業受到表彰。該市政府決定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各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各給予10萬元獎勵。據了解,部分名牌企業和首屆該市十強民營企業共獲得290萬元重獎。(3月2日《珠江晚報》)。
一級政府拿出290萬元獎勵企業,這種花錢的方式,是否得當呢?筆者認為,290萬
不是個小數目。這么一筆錢,本可以作為“公共投入”,為更多的人辦事。而企業和政府應該分開,慷國庫之慨獎勵企業,是不是有長期以來政企不分的殘余?
另外,政府這一行為的依據何在?政府獎勵企業合法不合法?筆者認為需要給社會一個解釋。按照我國法律,特別是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政府必須依法行事,不是想怎么樣就怎么樣。政府隨意將納稅人的一部分錢獎勵給一部分納稅人,這種做法似乎需要商榷。
誠然,該市表彰和激勵企業爭創名牌,目的是推動該市名牌帶動戰略工作深入開展。但筆者認為,既然是企業爭創名牌,那就是典型的市場行為,爭創名牌的后期期待,不僅僅是“經濟加快發展”,還將為企業創造巨大財富。因此,企業的成功何須動用政府資金獎勵?
用政府之財力獎勵部分企業,這對其他企業來說也有失公平。市場經濟的重要特點就是企業自由公平競爭,政府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干預。市場中合法正常經營的企業都是平等的納稅和競爭主體,不因為企業大、貢獻大就享受更多的獎勵。政府這種獎勵,是否有破壞公平競爭這一市場經濟基本精神的嫌疑呢?
政府作為社會的管理機構,本應從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出發,超越地方企業經濟性經營的局限性,作社會綜合性的長遠投資,將有限的財政更有效地回饋當地的社會,使之為社會健康、長遠的發展打下基礎。從財政的使用效率上看,如果不能充分、高效地返施社會,那么社會的長效發展投入就會受到影響。
筆者認為,今后如有地方政府決意要獎勵企業,建議事先應開個聽證會,給老百姓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畢竟政府拿出的是納稅人的錢。事關納稅人的利益,應當進行聽證。(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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