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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權離我們還有多遠:推行有條件的后悔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2日 19:29 中國質量萬里行

  處于弱視地位的中國消費者,到底能不能得到他們渴望的后悔權?這一點,專家說了也許不算。然而,“理越辯越明”,透過后悔權的討論,人們不難看出,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的蓬勃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建設已步入一個嶄新的時代。

  正方:

  推行有條件的后悔權

  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一些信譽良好的商場已有一定程度的實踐。建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相應的條款。首先,在新興的遠程購物領域確定后悔權制度,然后逐步推廣。

  ◎本刊記者 唐哲

  有實踐但缺法律依據

  與西安市民張先生遭遇不同,在一些正規大型網站購物,消費者是可以反悔的。消費者去一些大型超市購物后,如果改變主意,也可以退貨。這算不算消費者擁有了后悔權?我國目前有沒有明確的后悔權概念及法律規定呢?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后悔權其實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延伸,但又獨立于知情權和選擇權,是一種新的權利。一些信譽良好的商家主動向消費者承諾在一定的日期內允許消費者退貨,實際上就是賦予了消費者一種后悔權,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后悔權的概念及法律規定。”

  邱寶昌說:“我個人支持引入后悔權,這是消費市場誠信的表現和要求,后悔權的確立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上海法律專家董嶸則指出,在網上銷售、電話銷售、上門銷售甚至商場銷售活動中,作為一種促銷手段,商家會承諾消費者可以無理由退貨。這種情況可以適用合同法上的試用買賣合同。但是,董嶸認為:“試用買賣合同是買賣合同的特殊情況,即除非雙方約定,消費者不享有這種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即后悔權。”

  董嶸進一步分析:“合同法又規定了合同撤銷權,即在以下幾種情形下,一方可以單方撤銷合同:1)重大誤解;2)顯示公平;3)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這里的合同撤銷權行使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顯然也并非實踐中出現的后悔權。因此,通常來說,合同法遵循允諾禁反言原則,即對于一個有效成立的合同,后悔權應當是不存在的。由此看來,后悔權目前在我國尚不屬于法定權利。”

  無店鋪銷售應率先實施

  對于后悔權能否在中國實施?假如實施,是適用于所有產品領域,還是有條件地適用于某些領域?

  董嶸認為,后悔權法定化不得不考慮到幾個重要前提:首先,社會的誠信程度總體較高,即所謂的“惡意退貨”現象不會成為常態;其次,從交易額和商品種類上做出區分,建議排除消費者對購買的易耗品、食品和貴重商品享有后悔權。另外,從公平競爭的角度出發,不主張從商業形態上作出區分,如對遠程銷售適用后悔權,而對超市或便利店則不適用后悔權等。第三,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的法定期限不宜過長,建議以不超過7天為宜。

  與董嶸的后悔權有條件實施不同,邱寶昌律師提出:“從理論上來說,幾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領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權制度,除非后悔權的行使需要支付過高的社會成本。”

  邱寶昌進一步分析:“從產品領域來講,在中國逐步推行后悔權是可行的,也是必須的。隨著買方市場的逐步形成,此時消費者開始前所未有地關注消費品的質量和配套服務,這種情況下,承諾給予消費者后悔權成了經營者的一種競爭手段。從不斷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的社會化發展方向來說,從立法上確立后悔權等其他更多的權利,也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然趨勢。”

  邱寶昌同時指出:“推行后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首先從郵購、網上銷售、電視購物等領域開始推行。因為在這些遠程購物領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無法清楚地認識和了解到商品的真實性能、品質,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選擇權。而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可以很好地彌補這種遠程銷售方式造成的缺陷,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得到真正的實現。”

  已有法律的有益延伸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曹文婷表示,縱觀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對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大多內容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所以,有必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參考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于時機成熟時,制定出一部適合于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法典,以彌補法律在此類新經濟行為上的缺失。

  西北大學經管學院電子商務專業的王瀚教授告訴記者,不論是B2C交易(商家對個人提供服務)還是C2C交易(個人與個人間的交易),目前相關部門都或多或少在管理方面存在缺位現象。

  那么,現行的法律體系,有沒有與后悔權相沖突的內容?究竟有無必要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引入后悔權并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法定權利?

  董嶸認為:“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其一,消費者和商家在銷售活動中始終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地位,消費者擁有的知情權并不能充分實現(尤其是在遠程銷售的情況下),后悔權的設立可以作為保障知情權的救濟措施;其二,商品經濟發展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流通,后悔權的設置必然大大減少消費者購物的后顧之憂,從而促進商業的繁榮。”

  董嶸詳細論述道:“從立法角度考慮,可以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消費者的后悔權,并通過行政法規對適用范圍在充分論證后作出具體規定。同時,為避免與現行法律沖突,應在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節中規定‘對于消費者購買商品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在這個問題上,邱寶昌與董嶸的意見基本一致。邱寶昌認為:“在法律層面上,后悔權應當逐步進行,可以先通過部門規章等效力稍低一級的規范性文件在新興的遠程購物領域確立后悔權制度,然后逐步推開,待經濟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市場誠信體系得以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費品市場基本形成之時,可以通過修改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全面確立消費者的后悔權。”

  對于“后悔權就是單方面撒毀合同”之說,邱寶昌律師認為:“不能說后悔權就是單方面撕毀合同。當然它與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及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則有一定的抵觸之處。但是后悔權的出現和發展以及到最后的確立,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蓬勃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不斷發展,這一法律社會化現象密切聯系的。相對于經營者,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這就需要法律加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公平與正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對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好的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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