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實施范圍擴大
□記者 林勁榆
晨報訊 9座以上客車首次被納入汽車召回政策管理范圍內。昨天,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決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將《缺陷汽車產品召
回管理規定》實施范圍擴大到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個的載客車輛。至此,國內載客車輛全部納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范圍。
國家質檢總局表示,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經過一年多的運行,已經基本具備了對9座以上的客車實施召回管理的條件。同時,涉及此范圍的大部分企業也已基本完成了相應的準備工作。按照《管理規定》,大客車車主將有權向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建議。另一方面,車主應當積極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發現明知有缺陷而隱瞞不報的汽車制造商,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進行召回外,還要向社會公布,并依情節輕重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國家質檢總局還表示,將對給交通安全和交通設施帶來重大威脅和安全隱患的“大噸小標”與未加裝安全護欄的在用載貨車輛展開調查,待條件成熟將N類(載貨車輛)納入召回范圍。
據統計,自2004年10月1日起,小客車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以來,截止到2006年2月24日,先后已有25家國內外汽車制造廠進行了近40次主動召回,涉及車輛37萬余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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