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 邱寶昌律師
短信陷阱侵犯4種權
邱寶昌律師表示,大多短信侵權行為首先是在蒙蔽消費者的情況下進行的,比如不告知是包月還是訂閱的定制品種,不告知退訂方式,不告知收費標準、不告知服務收費等,侵
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連續回復收費短信、不提供退訂、強行定制服務、過了試用期直接默認消費等方法,不給消費者自主選擇消費的權利,都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最終在消費者不情愿的情況下,劃走錢款,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電信管理部門重拳打擊
邱律師說,有關部門針對短信侵權問題多次出臺法規文件,這些都是消費者維權的依據。信息產業部《關于規范短信息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移動通信企業及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為提供短信服務進行各種形式的業務宣傳時,應突出提醒用戶收費標準、方式和退訂方法。特別是為用戶通過短信參與電視、廣播等媒體舉辦的節目提供服務時,在告知用戶使用方式的同時,必須明示相應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且包月服務必須經用戶確認。
在提供短信息服務時,包月類、訂閱類短信服務,必須事先向用戶請求確認,且請求確認消息中必須包括收費標準。若用戶未進行確認反饋,視為用戶撤消服務要求。
嚴格按照用戶要求的服務內容向用戶提供短信息服務,不得擅自改變發送短信的數量和頻次,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方式和降低服務質量。對用戶要求的單條即時短信息服務,如因傳輸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條短信內容的,只能收取一條相應信息的信息費。
用戶要求退訂所定制的短信息服務的,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停止收費。未就收費停止時間作出約定的,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立即停止收費。
除此之外,信息產業部于去年底出臺的《電信服務規范》中尤其對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提出了明確要求:
各電信業務經營者嚴禁以進行虛假宣傳或含糊其辭誤導用戶使用,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強制服務行為。
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提供定制類信息服務業務時,應明示方便用戶退訂的途徑,短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應開通方便用戶選擇退訂服務的“0000”、“00000”短信退訂功能,并保證退訂途徑的暢通。
誰挖了短信陷阱
邱律師解釋說,在手機短信增值服務問題上,電信運營商提供的是基礎技術服務,比如網絡信道,信息服務提供商(SP)提供彩鈴、短信等增值服務,他們相對獨立,彼此間是合同關系,SP利用運營商的平臺,運營商則與SP掙錢分成,并對其進行監管。發生侵權行為,如果雙方有共同故意,就要共同承擔責任。應該說,大多短信陷阱都是SP造成的,但對于一般消費者來講,根本無從查找SP。從表面上看,他們就是接受了電信運營商的服務,因此即便運營商沒有主觀故意,消費者也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然后由電信運營商向SP追償。
8種短信陷阱須提防
手機短信已成為一種不可替代的交流方式;手機短信陷阱也不斷花樣翻新,侵害消費者的權益。今天,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就遭遇短信陷阱的維權問題詳細解答。
回復短信要付費發出互動短信后,反復收到付費的回復信息,少則幾元多則十幾元;
包月服務強制訂用戶參加短信互動,發送一條手機短信即被訂制包月短信,被扣除包月話費,且未告知退訂方法。
回復有獎誘惑人有些互動短信告知用戶回復即有機會獲得大獎,誘導消費。
定制取消錢照收定制了某些服務短信后,即便按要求發送了退訂短信,但費用仍然照收。
資費標準不明示短信的基本收費是每條0.1元,有些訂閱短信或競猜短信收費標準不同,但故意不標出資費標準。消費者按基本收費理解,導致了高額的信息費、業務費。
霸王短信強買強賣有些用戶突然收到開通某項服務的短信,提供認證密碼,如果對這種短信不予理會,它就默認同意開通。
免費期滿默認續訂一些“免費試用”的定制短信,消費者“試用”過了期限沒有取消,便被默認繼續消費。
活動邀請引誘上鉤有些網絡則以“個人交友”、“結伴旅游”等名義不斷發出邀請短信,消費者一旦回復,網絡即視為該手機號碼在其網站上注冊,收取標準不明的注冊費及信息費。有些宣稱免費下載游戲玩法、幫助信息的短信卻是“訂閱”信息,需要付費。
維權一二三
1、保留證據。保存發送及收到的回復短信;增值服務的收費清單;全球通用戶可以核查并保存詳細的資費清單;
2、及時投訴。遭遇短信陷阱后,消費者可向各地消費者協會或電信服務主管機關進行投訴、舉報。根據相關法規要求,短信記錄的保存時限為5個月,因此消費者一定注意發現問題后及時投訴處理資費爭議,不要超過有效時間。
3、首問負責。移動通信企業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受理用戶投訴后,要遵循“首問負責”的原則,不得互相推諉。15日內無法確定責任時,移動通信企業應先行向用戶做暫退費處理。
4、一經有關部門確認侵權,由于法律法規已經作出禁止性規定,侵權者首先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同時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獲得實際賠償;存在欺詐行為的,可依消法要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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