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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退換并非商家擋箭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7日 15:28 南京報業網-金陵晚報

  金陵晚報記者 洪唯

  【金陵晚報報道】 余小姐在某商場的服裝專柜購買一件羊絨短大衣時,柜臺邊有“減價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告示。在得到該柜臺售貨員對短大衣質量的確認之后,余小姐花380元予以購買。但時隔不久,余小姐發現這件短大衣根本不是羊絨的,甚至連羊毛的都不是,沒穿幾天就起球、脫線。更讓余小姐氣憤的是,等她兩個多星期后到商場找銷售
這件大衣柜臺的負責人理論時,該柜臺已經撤離。對余小姐提出的退換短大衣的要求,商場負責人一口咬定此事與他們無關,余小姐應找短大衣的銷售商協調解決,且余小姐購買此商品時,柜臺邊有“概不退換”的告示。因商場堅持自己“清白無辜”,雙方存在根本性分歧而協商破裂。那么商場真的“清白無辜”嗎?

  江蘇南京昌禾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昆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39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本案中,羊絨短大衣的銷售者銷售不合格產品,以假充真,雖減價銷售,但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做出的“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的單方聲明,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免除了自身應承擔的責任,所以應屬無效。

  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售出的產品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銷售方在租賃商場的柜臺向余小姐提供服務時,以假充真,致使余小姐權益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規,商場可再向短大衣的銷售者追償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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