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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7種情形可判“飛車賊”死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7日 14:24 中國消費網

  鑒于當前搶劫、搶奪犯罪呈現“多、快、高”的特點,廣東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高院25日聯合公布并從本月起執行《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犯罪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旨在統一執法尺度,從重從嚴懲處“雙搶”犯罪。

  《意見》重點解決了“飛車搶奪”行為的定性區別問題,明確規定凡是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具有特定的7種情形(原來為4種)之一,就按搶劫犯罪處理。兩者的區別是
:搶奪罪一般處以3年以下的刑罰,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而搶劫罪一般處以3年以上的刑罰,最高刑罰可以適用死刑,從而加大了對“飛車搶奪”的打擊力度。

  另外,搶奪老弱病殘孕財物等8種行為,也將從重處罰。

  ■搶奪數額分三等論罪

  《意見》還對全省搶奪罪的數額標準做了統一:搶奪數額5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為數額較大;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為數額巨大;1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刑法》對搶奪罪的規定,搶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無贓物事實確鑿也可定罪

  針對“雙搶”案易于銷贓、取證難的現狀,《意見》堅持以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以犯罪事實為裁判依據的原則,明確規定三種情形可依法定罪處罰——

  1.對雖未繳到贓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認犯罪行為,但有被害人的指認、目擊證人指證,且目擊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沒有利害關系,指認與指證相吻合的;

  2.犯罪嫌疑人雖否認作案,但從現場或其身上、住所搜繳到贓物,且有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指證,與物證相吻合的;

  3.團伙犯罪案件中,雖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據現有證據可認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責的,可先行追究已歸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8種搶奪情節從重處罰

  包括搶奪老年人財物;搶奪未成年人財物;搶奪孕婦或攜帶嬰兒的婦女財物;搶奪殘疾人財物;1年內搶奪3次以上;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搶奪;除按搶劫罪論處之外的“飛車搶奪”;因搶奪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行為等8種搶奪情節將被從重處罰。

  7種“飛車搶奪”情形按搶劫罪論處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4.駕駛車輛奪取財物過程中將被害人拖倒或拖拉著行駛的;

  5.攜帶兇器并駕駛車輛搶奪的;

  6.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行為人為掩護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的。

  (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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