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訓練局副局長樊京玉昨日在公安部舉行的“通報2005年中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負傷情況”發布會上表示,警察槍支應按照規定使用但也不要過度限制。
公安部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05年全國公安民警因公傷亡情況。據介紹,2005年全國公安民警(包括公安邊防、消防和警衛部隊)因公傷亡4548人,其中因公犧牲414人(有19人被批準為烈士),平均每天犧牲1.1人,因公負傷4134人,其中重傷872人,輕傷326
2人,平均每天負傷11.3人。
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訓練局副局長樊京玉表示,警力嚴重不足造成工作任務繁重是民警因公傷亡的主要原因,另外一個主要原因是違法犯罪暴力化傾向日益嚴重,但全國各地均有過度限制槍支使用的情況,使得在某些危險的時候民警很被動。
他說,公安部已經注意到了這個現象,近期將派檢查組到各地糾正過度限制槍支使用的情況,“一些地方因為害怕誤傷群眾造成不良影響而對槍支的使用限制極其嚴格,比如將槍支全都收到分局。”樊京玉說,槍支應該按照法律和規定使用,但走另一個極端而過度限制也是不可取的。
傷亡主要集中在基層一線民警
樊京玉說,在各類傷亡中,因執法執勤、搶險救災、積勞成疾犧牲的民警有370人,占犧牲總人數的89.4%,負傷2909人,占負傷總人數的70.4%。而因公傷亡的民警中,主要集中在基層一線警種,如派出所民警、交通民警和刑事警察等,且中青年民警較多,除了因抓捕犯罪嫌疑人造成的較大傷亡外,積勞成疾情況也比較突出。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介紹,1990年至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一共因公犧牲民警6819人,負傷120783人,平均每一天20.7人,特別是1995年以來,每年因公犧牲民警始終在400人以上。
警力不足為主要原因
樊京玉表示,警力嚴重不足造成工作任務繁重是民警因公傷亡的主要原因。
世界發達國家警察與人口的平均比率達萬分之三十五,而中國約為萬分之十二,遠遠低于世界發達國家,甚至低于巴西、印度等發展中國家。
與警力嚴重不足相對應的是民警工作任務的繁重。2005年,全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464.8萬件,查處治安案件629.6萬起,發生交通事故45萬起;全國110接警總量超過1.2億次,平均每3.5秒接警一次,公安機關出動警力6633萬次,抓獲犯罪嫌疑人86.4萬人,救助危難群眾312萬人。
樊京玉說,繁忙的工作使民警不得不連續作戰,超負荷的工作強度和無規律的生活節奏,使廣大民警的體力嚴重透支,絕大多數民警處于亞健康狀態。
英烈各類撫恤金額有可能達一百萬
據樊京玉介紹,按照現有的撫恤辦法,犧牲民警的正常撫恤金約七八萬元左右,另有因公犧牲的特別撫恤金10萬元人民幣、被評為烈士則為20萬元人民幣。此外,公安部英烈基金會也會對犧牲民警的家屬給予一定的補助,再加上各地黨委政府非常重視犧牲民警的撫恤問題,在國家規定之外會有一些其他的辦法如辦理商業保險等,還有社會的贊助。樊京玉表示,各類撫恤金額加起來,一些地區的英烈家屬拿到一百萬元人民幣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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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電 為依法從嚴治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公安部昨日出臺了《公安部關于加強基層所隊正規化建設的意見》,指出所隊執法主體必須是取得執法資格的在職民警,嚴禁協勤輔助人員穿著制式警服、佩戴警用標志或相仿服裝標志,嚴禁其從事執法活動。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說,公安機關是一支武裝性質的國家刑事司法力量和治安行政執法力量,處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服務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第一線,要切實加強基層所隊建設,在舍小家、顧大家、勤奮工作的同時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
意見指出要健全理順組織機構,規范機構編制。按照“精簡機關、充實基層、強化實戰”的要求,建立警力下沉的工作機制。所隊實有警力原則上要占縣級公安機關總警力的85%以上。所隊領導干部由本級公安機關任免,由公安機關提名呈報;擔任所隊長和政治教導員必須是中共黨員、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并經省級或地級公安機關任職培訓合格。
意見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完善執法執勤的工作流程,形成科學嚴密的程序規定。落實接待群眾辦事、報警、求助、咨詢首接責任制度,統一規范工作用語。落實所隊民警執法檔案制度。完善考評標準,對不達標的所隊,要及時調整領導班子;對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等重大執法過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連續兩年考評不達標的,所隊主要領導要引咎辭職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對其予以免職。
意見強調,要嚴格內部監督,推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倒查制度,縣級公安機關要按照不低于案件總數10%的比例,每季度進行一次倒查;地級公安機關每半年、省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倒查。嚴格執行“五條禁令”,對違反者堅決予以查處。
意見同時指出,選拔配備縣級公安機關班子成員和各警種支隊主要負責人,必須具有在基層所隊任職的經歷。指導工作時要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不得隨意借調所隊民警和調用財物裝備,不得隨意向所隊索要文字材料,不得增加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規定、批準以外的統計報表,不得向所隊下達抓人、罰款和收費指標,切實減輕所隊負擔。
(編輯:譚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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