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凡購買恒昌翡翠,一年以后加價5%—10%回購(無損無佩戴)。例如購買1萬元的翡翠飾品,第二年可按10500—11000元回購。”北京恒昌珠寶公司(以下簡稱恒昌公司)的網站登出這則誘人的公告。此活動運行近3個月,吸引了不少消費者。2005年12月17日,京城某報以《恒昌珠寶買貨不拿貨 商場當“銀行”》為題報道了此活動。
該報道說,連日在恒昌公司買貨不拿貨、把商場當“銀行”的奇特消費現象不斷發
生。有的買了幾十萬元的貨不拿走,只開個證明就存放到商家。報道提到,恒昌公司負責人出示了70多張發票,說已經存放了260萬元的貨品,最大一宗是一件價值34萬元的翡翠觀音。
一年后加價5%-10%回購令人心動,一些消費者也不免擔憂,1萬元1年后變1.1萬元,這樣的好事可信嗎?這種投資風險有多大?會不會涉嫌非法集資?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商家:存放的翡翠飾品可再出售
2月16日上午,記者來到位于北京市東直門南大街9號華普花園內的恒昌公司總部,該公司共3間房,其中一間是20多平方米的銷售店,店內展柜里擺放著各種價位的翡翠飾品,低的標價幾百元,高的標價七八十萬元。在該店的墻壁上寫有“恒昌珠寶——京城翡翠第一家”幾個字。
當記者以買家身份向售貨員詢問時,售貨員先詢問記者是想買珠寶還是對回購活動感興趣,記者坦言,對回購感興趣。售貨員隨后取來一份合同,告訴記者,如果想參加回購活動需要簽一份公司制定的協議書。
記者發現,該協議書中的甲方不是恒昌公司,而是北京玉恒興業商貿有限公司。
記者看到,該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乙方(消費者——記者注)購買甲方(北京玉恒興業商貿有限公司——記者注)翡翠飾品。經雙方協商后,商品存放在甲方。自購買日一年以后,由甲方在購買價基礎上加價10%回收此商品。一年后乙方(本人)憑此協議書及身份證來甲方辦理相關手續。如中途此協議書丟失或其他人為不可抗拒原因,甲方均不受理。
這位售貨員告訴記者,消費者如果為參加回購活動而購買翡翠飾品,可以自己存放,但前提是不能佩戴也不能損壞;如果擔心一年后飾品有問題不能被公司回購,可將其存放在公司內,但必須簽這份協議書。
記者對協議書中的甲方公司稱謂提出疑問,售貨員告訴記者,恒昌公司是北京玉恒興業商貿有限公司的下屬公司,并稱公司經營規模很大,資金雄厚,在京城有20多家專柜,購買翡翠一定可以升值,10%的回報不會有問題。記者提出希望與公司負責人洽談一下,售貨員表示她與負責這項業務的公司經理聯系好后,再通知記者。
2月20日下午,記者以買家身份再次來到恒昌公司總部,見到了該公司主管這項業務的張經理。
張經理介紹說,購買1萬元以上的翡翠飾品,一年后在購買價基礎上加價10%回收,購買1萬元以下的按5%回收。消費者參與“回收”購買翡翠飾品,公司不開具發票,只提供收據。
張經理說,消費者如果與公司簽訂了協議書,所購飾品存放在公司內,如果有其他消費者看中了這些飾品,公司可以再次出售。記者對此提出疑問,張經理解釋說:“商品存放在公司里,如何存放、處理由公司決定,一年后,你只要來領錢就可以了!庇浾咛岢鏊忥椘纺芊翊娣旁诘谌奖热缬泄帕Φ你y行,能否修改一下協議書中的有關條款,能否提供發票等問題,均被拒絕。
專家:“加價回購”存在風險
2月20日上午,記者亮明身份電話聯系恒昌公司主管這項業務的張經理,并希望采訪公司負責人。
張經理告訴記者,公司老總出差在外,聯系不便。他認為,公司開展“加價回購”活動是一種促銷手段,以證明購買翡翠飾品會升值,借此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購買,并非是在非法集資。
記者就恒昌公司“加價回購”行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消費者參加“加價回購”是否有風險等問題采訪了有關專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張承惠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消費者購買翡翠飾品后,不能佩戴使用,如果存放在商家,商家還可以再次出售,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購買的翡翠飾品已不具備商品的屬性,“加價回購”也不再是一種單純的商業行為,其行為涉嫌非法集資,他認為“加價回購”存在風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金融法副教授曾筱清同意這種觀點,他對本報記者說,保證年收益率10%,這種宣稱能獲得固定回報的“加價回購”已涉嫌非法集資。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告訴記者,恒昌公司這種“加價回購”行為涉嫌變相集資,并且商家制定的合同存在一些疑點,有些條款很粗糙,暗藏風險,另外,商家沒有權利對消費者存放的翡翠進行再次銷售。邱寶昌還質疑說,誰能保證商家在一年后主動履行合同?誰又能保證恒昌公司的資金運作不出問題?如果這些疑問得不到肯定的答復,消費者將冒很大風險,甚至有可能血本無歸。
據記者了解,對恒昌公司“加價回收”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正在關注。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中消協已對恒昌公司“加價回購”進行過研討,認為這種促銷方式不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對消費者來說,存在很大風險。中消協將繼續關注此事,必要時將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注意風險。(編輯:盛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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