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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年度十大霸王條款評選活動開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3日 20:21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2月23日電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消息,為進一步推進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的深入開展,促進點評揭示問題的有效解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在2006年“3·15”來臨之際,中消協將開展“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評選活動。

  自2003至2005年以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連續三年組織開展了“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活動”。其目的就是為了動員廣大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
揭露和批評消費領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促進建立誠信公平的市場機制。

  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評選候選條目如下:

  1、買一贈一,贈品、獎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還。

  [點評意見]商場舉行各種有獎銷售或買一贈一活動是為了擴大銷售。消費者獲得贈品和獎品是以購買商品為前提的,商場已經將贈品、獎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所以,商場的這種“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作為出賣人應當承擔的質量擔保責任,免除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三包”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打折銷售也是經營者常用的促銷手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和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么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2、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點評意見] 免責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為具有特殊性就不論何種情況一概免責。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么商家就應該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對有質量問題商品給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商家打著“特殊”商品的旗號,做出在任何情況下都離柜不認的聲明,規避了其商品質量擔保責任,顯然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3、消費者在辦理家用電器退、換貨時,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否則不予“三包”

  [點評意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商品包裝、外觀必須完好”、“附件必須齊全”不是法律規定的退換貨的前提條件,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也無此類規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規定的退換貨條件,經營者就不能以沒有包裝、附件為由限制消費者的求償權,拒絕承擔法定的“三包”義務。

  4、商場兒童樂園規定: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商場拒不負責

  [點評意見] 一些大型商場為了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游樂園。但商場卻以“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店堂告示,來規避法律應盡的義務。《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作出了:“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規定。

  商場以此條款作為店堂聲明,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5、《超市存包須知》:寄物柜是服務性質,超市不負保管失竊及賠償責任

  [點評意見] 《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商家要“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管是無償的”,二是“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但實際上,超市設置寄物柜提供免費存包服務是為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的一種手段,商場得到了增加顧客的潛在利益,所以這種服務實際上是一種有償服務,即有償保管。因此,超市應該承擔保管責任,并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該商場在其《存包須知》中的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減少了免責的要件,因而也是無效的。

  6、種子包裝標簽:從購種之日起15天內請試芽,若出現芽率不夠,可攜帶包裝袋及所購種子的收據到所購處協調解決,過期視為合格產品,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

  [點評意見]我國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農民在購買種子后15天內必須履行發芽試驗義務。經營者單方規定種子是否合格以農民在一定時間里進行發芽試驗為限,把法律沒有規定的義務強加于農民身上,其目的是為了轉嫁風險。確定種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當由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農民根本不具備能力和條件對種子質量作出鑒定,這樣規定是顯失公平的。

  《種子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種子標簽必須標注質量指標。第三十二條規定: “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與有關咨詢服務,并對種子質量負責”。第四十一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在種子銷售中經營者依法應當對自己提供的種子質量負責,如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農民損失的,理應進行賠償。因此,本條款要求農民在短期內作出質量是否合格的認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經營者以此減免應當承擔的質量擔保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應屬無效條款。

   7、種子包裝標簽:因種子本身具有復雜之遺傳因子,且氣候栽培管理條件對于栽培之結果影響甚大,故播種后結果恕不負種子價以上之責任

  [點評意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種子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由此可見,因經營者違約,出售不合格種子造成農民損失的,經營者的賠償限額顯然不止種子價款。本條款以所謂環境影響等外因為借口規定“賠償最多不超過種價”的條款減輕和免除了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限制農民依法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違反了《合同法》、《種子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8、《某移 動電話入網協議》規定:乙方(消費者)移 動電話被他人非法并機或被盜用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點評意見] 《電信條例》第五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關于規范電信服務協議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發展用戶時,應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與用戶簽訂電信服務協議,要求做到用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權利義務對等”。

  該協議只強調自身的權利,將非法并機或被盜用給消費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分原由全部由消費者來承擔,其用意在推卸、減少或免除自己應盡的保障服務安全的責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9、用戶如果不使用以上業務必須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訊公司或撥打電話取消相關業務,否則視用戶默認同意使用,如果發生欠費,將在預存話費中抵扣。

  [點評意見]該通訊公司為了達到營利的目的,先以免費服務吸引消費者,設下消費陷阱,然后在報紙上發布通知,規定出具體時間、地點讓消費者前去取消該業務,否則就視為默認同意該項業務的使用。這是該公司單方面以通知方式做出的顯失公平的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是一種強制消費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10、某銀行注銷卡申請書規定:(消費者)同意自遞交申請之日起45天(含45天)內繼續承擔被注銷卡產生的風險損失。

  [點評意見] 消費者向銀行提出注銷卡申請,銀行受理后,銀行與消費者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客戶在申請注銷時,銀行就應該立即對被注銷的卡采取止付措施。事實上,銀行完全有能力、有責任為遺失卡的客戶提供風險保障。而該銀行卻以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在申請注銷后45天內,繼續承擔注銷卡產生的全部風險,完全站在銀行的立場,為銀行推脫風險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此規定顯失公平,與法無據。

  11、銀行公告:用戶必須統一辦理銀行卡,不允許用現金繳費,不辦卡者就不給代收水電費。

  [點評意見]消費者到銀行繳納水電費,采用現金交易還是劃卡代扣方式,應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主決定。現金繳費應該是大多數消費者已經習慣并普遍采用的一種繳費方式,也是銀行長期以來認可的合理合法的繳費方式,銀行不應強制消費者必須采用劃卡代扣的方式才能繳費,況且辦卡還需交納卡費或年費,給消費者增加額外經濟負擔。這一格式條款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12、購買車輛第三責任險必須購買車輛損失險和玻璃附加險,否則不予辦理。

  [點評意見] 這是典型的強制搭售行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一種法定的責任險種,一切上道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投保。而該保險公司以強制搭售車輛損失險、玻璃附加險種為附加條件才能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也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

  13、某保險公司《個人意外傷害保險》規定: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則補費計息,退費無息。

  [點評意見]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對消費者的年齡問題未履行審查義務,發生偏差,卻把全部責任和不利后果推卸到消費者身上,由此產生的后果是讓消費者補費計息。相反,若保險公司多收了消費者的費用,退費了事,利息免談。這一格式合同對違約責任設定雙重標準,違反了《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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