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臺娛樂場所十規:迪廳須對顧客進行安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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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3日 09:10 中國消費網 | |||||||||
昨天北京警方宣布了對本市娛樂場所的10項要求。包括“迪廳營業時必須對顧客進行人身安檢”等。警方要求相關娛樂場所3月1日前必須完成整改。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負責人介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將于3月1日起實施,北京警方根據本市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現狀,制定出了這10項要求。
1.娛樂場所要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監控錄像資料須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挪作他用; 2.娛樂場所在包廂、包間內設隔斷、安裝不透明門窗、包廂包間門設內鎖裝置,及電子游戲廳設置具賭博功能的游戲設備的,要自行拆除和上繳公安部門,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的經營活動須停止; 3.存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安全門上鎖,安全出口指示標志被覆蓋、遮擋等情況的,須進行整改; 4.娛樂場所要明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負責娛樂場所內安全工作,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方案,落實存包、開包檢查等安全責任制度; 5.迪廳要配備安檢器材和防護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營業期間,對進入場內人員實行安全檢查; 6.娛樂場所要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7.不得從事賣淫嫖娼、賭博、吸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 8.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統一著裝,佩戴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 9.要將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懸掛于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10.沒在公安部門備案或變更經營事項的娛樂場所,要及時到公安部門備案;備案時,要提供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娛樂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場所平面圖、方位示意圖等材料。(編輯: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