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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托延續你的財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1日 14:30 中國消費網

  放眼海外,聲名顯赫的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歷經百年而彌新,家族財富沒有因為家族主心骨的讓位、辭世而分崩離析,究其原因,家族的前輩沒用像往常傳統的遺產繼承方式進行財富轉移,而是運用信托,在家族成員沒有能力進行管理和掌控龐大的家族財產之前,把財產以信托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員進行管理,使家族財產得以永續及傳承……

  ■富翁名人嘗試遺產信托

  前段時間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梅艷芳遺產糾紛事件,梅艷芳生前在精神狀態良好的情況下,咨詢了專業人員,在律師的見證下訂立了遺囑,并將遺產信托于某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基金,梅媽媽的生活費由梅艷芳的信托基金每月支付。因此,盡管梅媽媽對女兒遺囑心有不滿,并付諸訴訟,但最終梅艷芳的遺產還是歸入了她的遺產基金,并按照她生前的愿望進行遺產分配。

  著名藝術家、企業家陳逸飛因胃出血辭世。由于是猝死,他并未留有遺囑,因此,社會各界對他傳聞中的上億遺產如何進行分配給予了廣泛關注。雖然,陳逸飛先生生前非常注重家庭名譽,但經過半年的協商,陳氏家族還是不能就遺產分配比例達成一致,而且,又節外生枝引出了陳逸飛生前所欠前妻200萬美元債務的事端,致使陳逸飛遺產糾紛變得撲朔迷離。于是近日,陳逸飛遺孀宋美英一紙訴訟遞交法院,使她與陳逸飛長子陳凜圍繞繼承陳逸飛遺產所產生的矛盾徹底公開。

  同樣是演藝界讓人稱道的名人,同樣是身后巨額遺產糾紛,一個沒有遺囑,至今生者煩惱,死者不安;一個身后事早安排,立遺囑、設信托,遺產糾紛塵埃落定。

  其實,不僅“富翁”身后有產權糾葛,我們普通百姓的身后糾紛也已不乏其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統計報告,2004年全國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一審案件1161370件。其中民間繼承糾紛案件還呈現上升趨勢。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日漸增多。

  ■敗家子基金傳承家族財產

  中國人有句古話:“富不過三代。”后人由于太容易得到先人的財富,不懂得珍惜,揮霍無度,縱使家財萬貫,最終落得慘淡收場。所以,將巨額財富留給后人不見得是一件好事。溫州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初領“憚悟”:下一代不僅不一定愿意“接棒”,而且有可能沒有資質來承負這樣的家族財富。因此,南存輝倡議設立“敗家子基金”。子女“若是成器的,可以由董事會聘請到集團工作;若不成器,是敗家子,原始股東會成立一個基金,請專家管理,由基金來養那些敗家子。”

  實質上,南存輝提出的還是一個如何對個人財產進行長期管理的問題,而利用個人信托,這一目的就可以輕松得到實現。

  目前大陸地區還沒有正式個人信托業務的開展。但《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信托法律法規的出臺表明國家政策對信托業發展的支持,正在審議的《民法》中,明確規定私人所有權與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為個人信托市場的發展提供了保障和動力。這些都為個人信托業務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個人資產保值增值新渠道

  個人財產的不斷壯大,使人們在日常消費之余開始追求財產的保值、增值,考慮養老和子女撫養等問題。但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能力、專業知識和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管理自己的財產,產生了對值得信賴的個人或專門機構提供

理財服務的需求,同時,隨著財產觀念從傳統重消費到注重財產增值與積累的轉變,人們對理財方式產生多樣化的渴求,普通人缺乏理財專業知識和信息,很難做出科學、穩妥的理財方案,個人信托業務收益穩定、風險水平較低、顧客高端化,利潤回報率高、市場需求潛力巨大等特點,吸引了越來越多有專業優勢的信托投資公司為這個市場注入強大的資金,加速了個人信托市場的創建和完善。

  隨著我國20多年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經過幾代人的努力積累,社會上涌現出了一大批民營企業家、企業高級管理層,社會知名人士、知名律師、金融財務高級專業人士、教授專家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積聚大量財富的隱隱富翁,而如何防范風險,保證財富穩定安全,如何將奮斗一生辛苦積累的財富用來保證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家庭及子女將來的生活、教育和創業,并進而使所創基業持久傳承都成為他們所面臨的困擾。而個人信托無疑是一個非常適合的選擇。

  個人信托制度彌補了許多財產制度的不足。財產的所有者不僅可以通過信托設計實現自己的各種未了的心愿,而且,通過信托這一工具避免了很多財產上的紛爭,更好地協調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西方歐美發達國家,個人信托占到全部信托市場70%左右,機構信托占30%左右。而目前,我國個人信托基本上還是空白,個人信托的觀念和信任關系還需要培育,相關法律還不完善,但隨著社會財富的不斷增加,人們會越來越認識到個人信托制度具有的財富保值增值的巨大作用,進一步,也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利用信托來達成自己的生活及人生的目標。

  小貼士

  個人信托是指委托人(特指自然人)基于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所有權委托給受托人,使受托人按照信托協議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行為。個人信托的顯著特點是財產的非增值管理、委托人的消極投資和受托人的積極管理。

  ●鏈接●

  信托制度的特點

  (一)風險隔離。信托是一種有效的風險隔離制度,簡單講就是把性質不同的財產劃清界限。信托財產和委托人本人的其他財產是隔離的,信托財產之間也不能相互混用、交易,必須保持絕對的獨立性。

  (二)第三方管理。信托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其受托人是獨立而客觀的,他既獨立于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也獨立于這些產品和服務的購買方,他站在非常中立的立場,是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會嚴格地按照委托人的實際情況來幫他分析財務狀況和需求,科學合理地為委托方制定切實可行的理財投資方案。

  (三)權益重構。信托制度打破了傳統的財產權模式,信托設立后,委托人財產所有權就分化為受托人財產所有權和受益人財產受益權。如此,受托人可以對財產進行集中管理,從而實現資源優化整合,受益人則可以獲得有效的收益。

  個人信托業務分類

  (1)婚姻家庭信托。是由婚姻關系的一方或雙方作為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這種信托一般具有家庭破產時保障家庭基本生活、規避離異配偶或其再婚配偶惡意侵占財產等作用。

  (2)子女保障信托。是由委托人(父母、長輩)和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委托人將財產轉入受托人信托賬戶,由受托人依約管理運用。這種信托廣泛運用于海外

留學費用的給付、離異撫養子女的贍養費、未來孩子教育及
創業基金
等。

  (3)遺產管理信托。是指委托人預先以立遺囑或者訂立遺囑信托合同的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于其中。這種信托的作用包括:幫助沒有能力管理遺產的遺孀遺孤、按遺囑人生前愿望管理信托財產;合理分配遺產,避免遺產紛爭;等等。

  (4)養老保障信托。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委托人將資金轉入受托人的信托賬戶,由受托人依照約定的方式替客戶管理運用,這種信托是適用于退休規劃的有效工具,可以有效彌補我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障體制的不健全。 (編輯:王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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