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馬競 郭宏鵬
2006年2月20日,河北省香河縣宜美利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美公司)訴李吉文、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長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實公司)、順德區華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公
司)產品質量賠償糾紛上訴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因涉及油漆變黃是否為產品缺陷,且被兩外地公司斥責為“陷阱訴訟”而引起業界及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4年5月,長實公司接到香河縣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得知該縣宜美公司因產品質量糾紛將該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起訴書中,宜美公司稱自2002年5月份開始從北京經銷商李吉文處購買長實公司生產的價值50萬元的“華美”牌聚胺脂漆用于家具生產。由于油漆質量不合格,生產出來的家具開始變黃,造成產品退貨、滯銷,要求法院判決上述兩被告賠償該公司直接損失112.8732萬元及市場間接損失30萬元。爾后,法院追加華美公司為被告。
針對宜美公司所稱的“巨大損失”,長實公司舉證指出,宜美公司2001至2003年的工商年審報告均顯示其每年產值110萬元左右,從未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滯銷、退貨乃至虧損的情況。長實公司還查出,宜美公司早在2002年就曾以同樣的理由在香河縣法院起訴浙江東陽的一家企業,并獲得了60多萬元的賠償。更令人奇怪的是,宜美公司稱其使用一個多月的“華美”漆后,家具就開始變黃了,但該公司卻從未向廠家反映、協商,而是“繼續使用”了一年多后直接通過法院索賠,這顯然不符合常理。這些情況讓長實公司和華美公司對起訴書所稱事實的真實性表示懷疑。
長實公司代理人說,黃變是涂料的一個正常性能,聚胺脂漆本身就具有黃變的性能,這種現象既不是質量不合格,也不是產品缺陷,在《涂料配方設計與制備工藝》、《實用涂料手冊》等我國公開出版物中也對此情況進行了說明。正因為如此,該公司從未承諾過產品不變黃或不發白。
2005年11月29日,香河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長實公司與華美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4條為由,判決他們賠償宜美公司74.0506萬元。
“這明顯是陷阱訴訟,是宜美公司為了達到索賠目的而一手捏造出來的!”對此判決結果,長實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長勤表示了極大的憤慨和擔憂。他告訴記者,案件的敗訴除了自己遭受損失外,還將引起連鎖效應,因為根據法院的判決,生產家具的廠家和使用家具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因家具上聚胺脂漆自然“黃變”的性能而獲得賠償。
關于賠償74萬多元的事實依據,長實公司也認為是不符合事實的,因為宜美公司沒證據證明該公司損失了74萬多元。第一,從宜美公司2002至2003年度的工商年檢報告可以看出,宜美公司并沒有因為產品黃變而造成任何退貨、滯銷的損失。第二,宜美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公司要求法院評估的家具是因為使用了長實公司的油漆造成發黃而遭退貨、滯銷的家具。第三,評估報告說該批家具現值74萬多元,這批家具的價值還在啊,法院怎么就認定宜美公司損失了74萬多元?
就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有關法律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產品“缺陷”,即“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證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此,產品質量法對“缺陷”的定義明確指出的是關于“安全”的標準,要求產品不能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法院不能隨意擴大“缺陷”的范圍。根據聚胺脂漆本身的性能特點及油漆行業關于安全指標的行業標準,長實公司與華美公司的產品并不存在缺陷,但香河縣法院將所謂的“黃變”認定為產品的質量瑕疵,進而推導出瑕疵當然就是“缺陷”,這顯然是錯誤的。
對于案件二審結果,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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