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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消費 《消法》不適用? 判決五花八門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15:22 中國消費網

  2004年對于市民朱剛來說完成了一件大事——那年年底,他高高興興地買了一輛汽車,告別了騎摩托車遭風吹雨打的日子。然而,新買的汽車不僅沒有給家里帶來歡樂,一連串的煩惱趟過了2005年,延續到了2006年,原來,朱剛買來的是別人曾經使用過的“舊車”!為此,他將銷售商告上了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對方在退還車款后,賠償一倍車款的損失。然而10多天前,法院一審以汽車屬于奢侈消費,不適用《消法》為由駁回了起訴。

  那么,汽車等價值比較大的商品是否屬于奢侈消費品?該不該適用《消法》進行雙倍賠償?

  案例1

  “幸福使者”沒帶來幸福

  午后的太陽很好,朱剛搬了個凳子坐在鋪子前,一眼就看到了停在門邊的那輛倒霉的“幸福使者”。自“幸福使者”進家門后,朱剛就沒有幸福過。

  事件:行程2000公里的“新車”

  2004年12月15日,朱剛在一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價值41800元的“幸福使者”小轎車,開了幾個月后,他將車子拿到該公司進行保養,奇怪的是,工作人員看都沒看就麻利地在工作單上填寫送修人為“張某”。2005年8月1日,他又將車送去保養,這時工作人員略一思忖,在送修人一欄里正確地填寫為“朱剛”。這個事情讓朱剛留了個心眼,經過調查,他發現了一個秘密:原來,這輛車曾經在2004年9月28日賣給過一個叫張某的人,張某開了2000多公里,并在銷售公司進行過保養。“怪不得工作人員對車這么熟,原來這是一輛二手車。”

  2005年8月11日,氣憤異常的朱剛向銷售公司攤了牌,沒想到銷售公司也爽快地承認了自己的失誤,表示愿意賠償2000元損失。對于這個條件,朱剛表示無法接受。隨后,他以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銷售公司收回這輛車,退還購車款并且賠償購車款一倍的損失。

  法院:汽車是奢侈消費品

  該案在法院審理時,銷售公司表示,在朱剛購車前,公司確實將車賣給過張某,但張某并沒有將車上戶,車子從賣出到退回不到10天,屬于新車。況且朱剛從保養手冊的內容上完全可以知道該車賣給過他人且行駛過2000公里,公司沒有捏造事實也沒有隱瞞事實,因此不是欺詐。對于朱剛要求一倍車款賠償的請求,公司表示,汽車屬于奢侈消費用品,因此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朱剛不能要求“雙倍賠償”。

  10多天前,法院對該案作出宣判。法院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消法》明確了適用范圍和對象,就是必須要為生活消費需要。由于消費者個人消費水平不同,生活消費需要也不同,但法律調整的是社會普遍關系。因此,法院認為生活消費需要是指作為一個社會的普通個人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費需要。不能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過社會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費需要視為《消法》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汽車消費在我國現階段,屬于奢侈消費,不屬于《消法》意義上的生活消費需要。朱剛與銷售公司之間的糾紛,適用合同法。”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起訴。

  消費者:汽車只是代步工具

  “這種說法沒有道理,我們要上訴。”不服一審判決的朱剛在律師的陪同下,向成都中院遞交了上訴狀。“汽車怎么不屬于生活消費品,人們出行不都是需要它嗎?汽車價錢一降再降,早就進入了尋常百姓家,我買汽車,就是因為家和鋪子之間距離太遠了,騎摩托車風吹日曬又不安全,買車代步難道不是為生活消費嗎,我又不是拿來搞生產營運。再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沒有說汽車就不屬于生活消費品啊。”朱剛氣憤地說道。

  案例2

  貂皮大衣帶來的煩惱

  家住撫琴小區的李靜也遇到過同樣的事情,去年底,她在市中心一家皮草專賣店看中了一件貂皮大衣,店家熱情地推薦,這是整貂皮做的,非常珍貴,雖然標價2萬多元,但李靜一咬牙買下了。第二天穿到單位,同事們圍過來看的同時發現了一個情況,這不是整貂,而是拼貂,雖然都是貂皮,但拼貂的價格要遠遠小于整貂。

  李靜找到店家要求退貨,可對方死活不肯,硬說是店里的小妹不了解情況亂說的,因為樣式做工都很好,又是名牌,所以價錢比較高,但一定物有所值。雙方無法協商鬧到了消協,李靜以店家欺詐為由要求雙倍賠償,店家不甘示弱,同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不同意退貨,并表示雙倍賠償更不可能,“這不是200多元的衣服,哪能雙倍賠償,這顯然不公平。”最后,在消協的調解下,李靜拿到了5000元的“補償”。回憶起這個事情,李靜至今仍感覺不舒服。“這倒好,花費多的商品反而不受法律保護了,這是什么邏輯。”

  聲音1

  《消法》沒給消費品分“貴賤”

  汽車、貂皮大衣等是否屬于奢侈消費品?如果是奢侈消費品是否就不適用于雙倍索賠?記者采訪了省消委會的名譽主席谷巖。

  “這真是豈有此理。”谷巖表示,“《消法》并沒有將消費品分為普通和奢侈兩等啊,只說為生活所需,這個提法是為了區分為生活所需,還是為生產所需,并不是由此產生了商品價高價低的概念。朱剛買車代步,李靜買衣御寒,都是為生活所需,肯定適用《消法》,法院怎能用一個奢侈消費的提法來駁回起訴呢?在其他地方,因欺詐要求對所購買的汽車、房子進行雙倍賠償的案例屢見不鮮。”

  谷巖舉出了兩個例子:某進口品牌汽車的廣東代理商,應顧客需要從福建代理商處調來一輛家用小轎車,福建這邊下了單,但由于種種原因,廣東這邊的顧客最后沒有購買這款車,車子退了單。該車后來賣給了其他消費者,這個消費者知道了該車曾經下過單,就以欺詐為由要求雙倍賠償,法院最后支持了消費者,判決欺詐成立,按照《消法》進行賠償。“再有,消費者買房子,開發商欺詐,最后消費者要求雙倍賠償法院判決成立的例子也越來越多。一輛進口車、一套房子的價格不見得比一輛幸福使者、一件貂皮大衣便宜吧,那人家怎么沒有說這是奢侈消費品呢。”

  谷巖表示,法院判決該案適用《合同法》,不適用《消法》,對朱剛來說有一個巨大的差別,《消法》對于欺詐行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就是消費者俗稱的“雙倍賠償”,《合同法》只能讓雙方退錢退貨。

  聲音2

  高價消費更應受保護

  “如果認為高價商品屬于奢侈消費品而不適用《消法》中的雙倍賠償,那么后果只有一個,就是放縱商家越來越不誠信。反正價錢高的商品不受《消法》保護,欺詐顧客不用付出代價,那么就騙一個是一個。”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出了更多錢的消費者反而受不到法律的保護,這是最大的不公平。《消法》中的雙倍賠償是所有法律中唯一的懲罰性賠償,《消法》的立法之本就是要保護消費者。”專家表示,在顧客與商家之間的交易中,顧客相對處在弱勢,這就要求相對強勢的商家要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法律。

  反例

  10萬的車位倒賠10萬

  重復抵押、一房多賣,鬧上法庭后,開發商不僅要把這40萬房款退還,還要再倒賠業主40萬。2005年12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市

人大代表表示,法院在審判中堅決貫徹司法解釋中雙倍賠償的規定。

  目前廣州已經有部分“倒霉”的開發商“倒賠”業主了。劉女士花10萬多元買一車位,卻拖了兩年都辦不下

產權證,劉女士查詢得知,自己購買的車位早已經被抵押給銀行,一氣之下將開發商訴至法院。2005年5月,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房產商不僅要退還10萬價款,并倒賠10萬。(編輯:李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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