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屬大罵醫院院長被拘7天 警方被疑濫用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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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09:09 中國消費網 | |||||||||
2006年2月10日是正月十三,按照延安習俗,當地群眾大多還沉浸在熱烈祥和的“過大年”氛圍中。然而,安塞縣的韓耀英一家卻被濃濃的陰霾籠罩。就在這一天,韓耀英的妻子郭田麗因為與志丹縣人民醫院“交涉”其子韓寧住院手術時的一起醫療爭議,“大罵”院長后被志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據了解,被罵的志丹縣人民醫院院長藺廣東是志丹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鋼板斷裂”引發醫療爭議 2005年10月13日,安塞縣坪橋鎮的郭田麗的兒子韓寧因車禍,被送往志丹縣人民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右胳膊骨折。 10月16日上午,醫院為韓寧進行了手術。10月18日,醫院對韓寧進行X線拍片檢查,檢查報告稱手術部位“兩斷端對可,對線差”。12月26日,韓寧出院。 2006年1月8日,韓耀英陪兒子韓寧到延安市人民醫院檢查骨折部位傷情,以便延安市傷殘評定中心評定。而延安市人民醫院第二天出具的診斷證明中赫然寫著,“右肱骨干骨折術后鋼板斷裂”,需要重新手術并植骨。 從1月9日開始,韓耀英多次找志丹縣人民醫院相關領導交涉“鋼板斷裂”一事。后達成共識,先由志丹縣人民醫院借給韓耀英4000元,其他事情等通過延安市醫學會鑒定后再處理。 “辱罵院長”要拘留7天 2月10日上午8時50分左右,郭田麗在妹妹郭曉麗的陪同下,來到志丹縣人民醫院。郭曉麗說:“我姐就是想找醫院把事情盡快解決了,拖的時間太長了。”她們找到了院長藺廣東。 據保安鎮派出所副所長朱雄安介紹,在藺廣東辦公室,郭田麗要求院方“今天就解決”兒子的醫療爭議,而藺廣東卻對郭田麗說“去年已和你丈夫談妥”,已經給了韓耀英4000塊錢。郭田麗堅持要“今天就解決”,由此雙方發生口角,郭田麗辱罵院長,并用穿的布鞋去打院長,碰倒了院長的水杯。院方隨即報警,出警的保安鎮派出所依照法律程序,當天“……給予郭田麗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 保安鎮派出所副所長朱雄安認為,郭田麗辱罵藺廣東,罵的話說出來很不好聽,郭還脫下一只鞋去砸藺廣東,被藺擋住了。“但定性不是按這個定性的,是按擾亂事業單位秩序定的性”,“處罰認定書就是我們的最后認定”。 記者調查 處罰依據到底是什么 志丹縣公安局對郭田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這樣寫道:“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卻沒有“第一款”,該條全文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無獨有偶,志丹縣公安局保安鎮派出所給郭田麗的傳喚證是這樣寫的:“因你涉嫌擾亂事業單位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限你于2006年2月10日9時30分到保安(鎮)派出所接受訊問。”而該款內容規定為:“嚴厲禁止下列行為: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我老婆從來沒有這種病,怎么就適用精神病人的條款呢?”韓耀英哭笑不得。經記者了解,無論是醫院還是警方,也都從來沒有懷疑過郭田麗是“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 專家觀點 警方不能濫用“條例” 陜西益能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東說,在醫院與患者家屬存在醫療爭議的前提下,院方有責任積極與患者家屬溝通。醫患雙方發生爭執,公安機關不能輕率作出處罰決定,而應以法律為準繩,調查事實真相,再作決定。公安局對當事人的傳喚依據和處罰依據更需要與“條例”規定的情況吻合,不得濫用“條例”。 西北政法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賈宇說,如果公安機關法律根據引用錯誤,說明辦案人員的基本素質和法律素養不夠,責任心也不強,公安機關應及時糾正錯誤。 (編輯:譚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