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晚點常有糾紛 鐵路部門該不該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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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6日 10:40 中國消費網(wǎng) | |||||||||
雖然所乘列車晚點令人十分懊惱,但大多數(shù)國人已經(jīng)習已為常。然而,西安一名“較真兒”的律師卻因列車晚點把鐵路局告上了法庭。雖然索賠金額只有9元1角錢,但這件事還是引起了當?shù)孛襟w和群眾的廣泛關注和思考。 車站拒絕解釋晚點原因 惹惱“較真兒”律師
西安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毛家興購買了2005年10月21日16:48西安開往鎮(zhèn)安的4774次列車車票,但這次列車卻晚點1小時32分。毛家興對記者介紹說,當時他只是要求西安鐵路局及火車站解釋列車晚點的原因,不料卻遭到無理拒絕及惡語中傷。毛家興認為,列車晚點耽誤了他的工作,并造成經(jīng)濟損失,因此將西安鐵路局及西安鐵路局西安車站起訴到法院,提出了兩項民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兩被告向其賠禮道歉;判令兩被告支付其違約金4元,并按照服務行業(yè)每小時4元多的平均工資標準,賠償其誤工賠償5.1元,共計9.1元。 2006年月1月9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毛家興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毛家興承擔。據(jù)了解,毛家興不服此判決,已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上訴狀,向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目前,旅客因列車晚點與鐵路部門產(chǎn)生的糾紛時有發(fā)生,但旅客鮮有勝訴的案例。2003年9月21日下午,旅客黃志宏在漢口火車站準備乘坐當天到浙江義烏的K13次列車,但因該車晚點6個半小時,他選擇退票,同時要求火車站賠償訂票費10元及其他損失100元,但被站方拒絕。 然而,我國鐵路方面也有過對受晚點影響的旅客進行賠償?shù)南壤?005年2月18日凌晨零點左右,在南京火車西站,14名旅客因列車晚點2個多小時而拒絕下車,堅決要求鐵路方面向他們賠禮道歉,并提出賠償要求。經(jīng)過長達5個小時的僵持,鐵路方面最終向每位旅客支付了200元,并派專車把這些旅客送回家中。 鐵路部門自己審自己是否公正? 在審理該案的法庭上,西安鐵路局表示,不否認運輸合同的成立,也不否認晚點的事實。造成列車晚點的原因是10月20日電氣化鐵道接觸網(wǎng)發(fā)生故障,該車套跑的N355次從西安站晚點發(fā)車,導致應于10月21日16:08到達西安的N356次晚點到達1小時。由于旅客還需乘降,最終4774次列車晚點發(fā)車1小時32分。晚點后,西安火車站已及時按鐵路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廣播向旅客進行了通報,并代表鐵路部門向旅客誠懇道歉,同時加強了服務工作,已履行了義務。 西安鐵路局還認為,《合同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guī)章,均沒有關于列車晚點應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毛家興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車票屬于標準合同,鐵路與旅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按有關鐵路運輸?shù)姆煞ㄒ?guī)來執(zhí)行。因此,本案不存在適用《民法通則》的條件。 西安火車站則表示,毛家興應起訴西安鐵路局而不是西安火車站;另外,對于是誰對他“無理拒絕、惡語中傷”,毛家興應當舉證說明。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11條規(guī)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yè)與旅客、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旅客車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貨物運單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組成部分”。毛家興購票乘坐列車,即與鐵路運輸企業(yè)形成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鐵路法》第72條規(guī)定,“本法所指國家鐵路運輸企業(yè)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據(jù)此,與毛家興發(fā)生運輸合同關系的是西安鐵路局,因運輸合同發(fā)生糾紛,毛家興應起訴西安鐵路局,而不宜起訴西安火車站。 西安鐵路局作為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鐵路法》的規(guī)定,保證旅客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乘車、正點到達。因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約定的是鐵路運輸企業(yè)與不特定的旅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受有關鐵路運輸?shù)姆伞⒎ㄒ?guī)、司法解釋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guī)程調(diào)整;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對于如果列車晚點,鐵路運輸企業(yè)應否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尚無規(guī)定。因此,毛家興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毛家興在訴狀中所稱遭“無理拒絕、惡語中傷”一情節(jié),法院認為,因毛家興未提供相應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法院不予確認。 對這樣的結(jié)果,毛家興表示“完全在意料之中”。他向記者打了這么一個比方:金庸筆下的武俠人物周伯通有一門“左右手互搏”的功夫,而現(xiàn)在鐵路營運部門和監(jiān)管部門用的也是這門功夫。鐵路法院與鐵路局同屬一個部門,目前的這種機制,使得監(jiān)管在實際操作中不可能產(chǎn)生效力。 另外,毛家興表示,他所依據(jù)的《合同法》以及鐵路部門的《鐵路法》雖然有普通法和特別法之分,但二者并不沖突,而是可以起到互相補充的作用。況且,《鐵路法》在其頒布后的十余年中也在進行一些修訂和完善,這都是和老百姓法制意識的增強以及整個法治環(huán)境、人文環(huán)境的改善相聯(lián)系的,鐵路部門應該借此機會來修正相關法規(guī)。他相信自己的要求依據(jù)法律是有理有據(jù)的,因此他會繼續(xù)提出上訴。 如何徹底解決有關列車晚點的糾紛? 西安鐵路局雖然勝了官司,卻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要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由于種種原因,他們在一審勝訴后并沒有感到輕松,也不想再多談。法院判他們勝訴,說明他們是依法辦事,是沒有錯的;但目前列車晚點確實是個大問題。我國人口眾多,鐵路營運線少,全國7萬多公里鐵路,每人平均只有5厘米的鐵路線。盡管鐵路部門一直在為“正點”努力,但晚點仍不可避免。旅客們對此有意見,但他們確實也無可奈何。 鐵路部門的這種無奈,即使在鐵路部門之部也有人表示理解。有人在談起南京西站因列車晚點對旅客賠償一事時表示,鐵路部門雖然堅持“以人為本”,顧全大局,滿足了部分旅客的要求,但給旅客補償卻是違反規(guī)定的,因為法律法規(guī),包括鐵路部門的規(guī)章都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而且這個“口子”一開,肯定會給鐵路部門的工作造成被動。更有人認為,旅客以這種方式“維權”已經(jīng)擾亂了鐵路運輸?shù)恼V刃颍嘘P部門甚至可以追究其責任。 毛家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達了自己更深層次的訴求。他說,僅一審的訴訟費、交通費、文書費用等,自己就已花了300多元,還不包括自己時間和精力上的損失;二審要在鄭州開庭,費用更是不菲。所以,要求9元1角錢的賠償并不是他打官司的目的;他是希望借此來為鐵路部門目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態(tài)度“提個醒”,同時也希望這樣的公益訴訟能喚起更多人對自己權益的保護意識。 對于毛家興進行這樣的公益訴訟,也有人表示了擔憂。陜西宜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郭宜之表示,僅僅從此案來講,關鍵在于目前有關法規(guī)不夠健全和完善。鐵路營運單位和監(jiān)管部門按照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來執(zhí)行,通過訴訟程序是很難將其駁倒的。訴訟雖然會對有些個案能夠奏效,但一般來說,采取這樣的途徑是有其局限性的;官司能否勝訴都不會有很大的意義。而啟動公益訴訟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則很有可能會激發(fā)公眾對某一個問題的浮躁心理,無益于從根本上推動社會法制進步;而且萬一訴訟失敗,作為旅客的普通群眾會因此更加喪失信心。 郭宜之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可以通過有關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的提案、議案形式,或是由媒體推動展開討論,讓更多人參與進來發(fā)表意見;通過引起更多人的關注和討論,最終完成對法律的修訂與完善。(編輯:李旭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