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從國家認監委獲悉,從今年3月1日起,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在我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所依據的認證技術規范應當報國家認監委備案,同時要在3年內對認證技術規范進行復審。這是日前國家認監委公布的《認證技術規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所規定的。
有關人士稱,《辦法》的出臺對加強對認證依據的管理,規范認證技術的制定,以
及保證認證依據的科學性和適用性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認證技術規范是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用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的符合性要求的技術性文件。按照有關規定,認證活動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相關認證技術規范作為認證依據。但是,在某些領域存在著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適用于認證的情況。為了開展相關認證,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技術規范。按照《辦法》的要求,今后,認證機構在自行制定技術規范前首先要向國家標準委、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標準委下屬標準化相關技術委員會提出標準制修訂建議。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實施前,可以根據認證需要自行制定認證技術規范。制定認證技術規范時可以等同或者修改采用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以及其他技術性文件。
據了解,今后認證機構制定的認證技術規范不得低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同時,用于產品認證的認證技術規范,通常只規定性能要求而不規定產品設計要求,必要時規定抽樣要求、檢測方法、產品分類(級)及其標志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有適用認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統一的技術規范的,已有備案的認證技術規范,技術上存在重大分歧的認證技術規范國家認監委將不予備案。當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統一的認證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后,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對此前的認證技術規范予以廢止或者修訂,修訂后的認證技術規范應當重新備案。
據介紹,國家認監委將委托國家標準委、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等技術委員會承擔認證技術規范的審查工作。審查委員會將對不同認證機構對相同認證對象制定的認證技術規范進行協調,以保證認證技術規范的一致性;對于需要統一實施認證的領域,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建議,制定統一的認證技術規范。
國家認監委將公布經備案的認證技術規范的名稱、制定情況以及與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差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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